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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对外支付试行税务备案制度的征管新规解读

时间:2019-12-11 14:0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征管体制,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2008年2~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汇发[2008]64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和《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6省(市)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的试点工作。

  一、试行税务备案制度的原因及现实意义
  服务贸易是对境内机构在境外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及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经营服务交易行为的统称。从1999年开始,长沙公司注销,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业务的办理首先要到当地国、地税取得税务凭证(包括完税凭证、不予征税凭证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然后到相关银行办理对外支付。但企业取得上述税务凭证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 且需在银行与税务机关间多次往返取证。另外,由于税务凭证种类繁多,银行往往难以判断企业应提交的税务凭证。为进一步加快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工作的改革进程,《新规定》明确了凡办理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只需到地方国税机关备案,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税务机关根据合同复印件确认《备案表》内容,在原件及复印件上签章后退还。境内机构凭《备案表》及相关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免)税手续。

  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管理,其意义在于:一是加快我国与国际税收征管体制的接轨。《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使国内税收制度趋于国际税收制度一体化,提高了境内机构在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能力。二是推进我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进度。《新规定》使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手续更加简便快捷,从而提高了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的效率,方便了境内机构的对外贸易经营,有助于推动我国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三是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引进来”的战略方针。《新规定》缩短了业务处理的时限,减少了繁琐手续,实现了当日付汇的可能,为搭建一个符合当前境外投资发展实际的税收法规体系创造了条件。

  二、税务备案的对象及范围
  (一)税务备案对象。主要是指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对外支付的,需要办理税务备案,但个人对外支付不适用此规定。另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仅限于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付汇。除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实行税务备案制外,其他对外支付如股息、利息、租金等项目仍然按照老政策执行,需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

  (二)税务备案范围。主要包括:运输(不含国际海运)、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包括担保费,但不包括利息)、计算机及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

  三、税务备案的受理
  (一)备案与税收管理流程。主管税务机关的省(市)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具体执行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汇发[1999]372号文件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规定办理。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境内机构提交的《备案表》,并将其传递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传递的《备案表》提供的信息,进行税收征管。
  (二)境内机构备案申报。首先,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事先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手续,并通过以下方式领取《备案表》: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省、市两级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自行复印空白表备用。其次,境内机构应如实填写《备案表》,打印一式4份并签章后,附送2份合同或协议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最后,境内机构在办理税务备案后7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免)税手续,或就相关的税务事项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