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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资发[2010]93号解读: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将享全额退还增值税

时间:2019-12-10 09:4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10年3月22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进一步明确了《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令[2007]4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长沙工商代办,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然后在《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中,进一步明确了外资研发中心适用上述税收优惠应满足的设立时间、专职研发人员数量、累计购置设备原值和研发费用投入额等方面的标准。按此规定,外资研发中心适用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在分别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进口研发设备免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对于此类税收的优惠,实际上是在我国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以后,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原有优惠政策的保留,不仅将有效减轻研发机构在增值税全面转型后形成的较重的税收负担。对吸引国外优秀企业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促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加快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此之后,具体操作时各地出现不少的疑问,所以实际退税工作一直没有开展。因为当时相关部门对于符合退免税条件的研发中心的审核办法和具体的退税管理办法还没有出台。

  《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的下发,解决上述具体操作的疑问。主要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明确了外资研发中心应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

  第二、明确了投资总额、研发经费年支出额确认方法,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的确认方法,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方法等。

  第三、明确了是否符合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审核程序。

  第四、明确了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第五、明确了符合优惠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对其在2009年7月1日和本通知发布日之间已采购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可就已征税部分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第六,为了便于具体实施,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有关部门可以直接联系商务部(外资司),联系电话:010-65197318,65197334,传真:65197332,65197322。

  最后提醒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机构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可以在设备进口和国产设备采购的时间上作出安排,以充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