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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合并事项税务相关问题

时间:2021-01-12 20:02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老师您好!

情况介绍:甲和乙是2家外商独资企业,甲企业经营10年了,2007年前享受的技术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半)也不再享受了,乙企业经营3年(100%出口),2005-2006年免税,2007年始减半。甲和乙在2007年以甲吸收乙企业合并,乙企业不存在了。

问题一:乙企业继续享受减半政策,甲继续纳全额税。但甲乙合并后的企业符合70%出口型企业的。2007年以合并企业的身份去申请出口型企业而享受减半政策,可以吗?

如果可以,甲和乙2007年和2008年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问题二:2007年1月正式合并,相关利润划分的方法在1月之前确定吗?就是在合并前财务应该做好哪些工作呢?谢谢老师。

:根据所述情况,上述甲企业拟于2007年1月吸收合并乙企业。合并后,甲企业存续,乙企业解散并入甲企业。这种情况,由甲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不存在上述所指“利润划分”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07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均不须经清算程序,合并前企业的股东(投资者)除要求退股的以外,将继续成为合并后企业的股东;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

如果合并后的甲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应按上述国税发[1997]071号文的规定继续享受定期税收优惠。由于合并前,甲企业已不适用定期减免,乙企业仍适用定期减免,合并后,存续的甲企业应按上述国税发[1997]071号文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划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原属乙企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对原属甲企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享受优惠。

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方法,上述国税发[1997]071号文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剩余的定期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企业进行合并,合并后的企业须对其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行划分以适用不同税务处理的,依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和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划分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1.合并前的企业在合并后仍分设为相应的营业机构,延续合并前的生产经营业务,凡合并后的企业能够分别设立账册,准确合理地计算其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可采取据实核算的方法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2.合并前的企业在合并后未分设为相应的营业机构,或者虽分设为营业机构,但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合并后的企业未能准确合理的计算其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以该企业中适用不同税务处理的各营业机构或各类业务间的年度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比例中的一种比例或多种比例的平均比例,对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行划分计算。上述比例中涉及合并后年度的有关项目数额不易确定的,可以按合并前最后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或其他合理期间的有关项目数额确一上述比例。

但如果合并后的甲企业纳税年度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包括原甲企业产品产值与原乙企业产品产值之和)70%以上的,甲企业也可不按上述办法继续享受定期减免,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按出口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第(七)款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长沙工商代办,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上述甲、乙企业合并的财务处理,根据上述国税发[1997]071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合并后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合并前企业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账面价值。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按实逐年调整”或“综合调整”方法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