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税前扣除五大注意事项_鑫瑞达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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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税前扣除五大注意事项

时间:2019-12-07 12:1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10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为了帮助企业降低纳税风险,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笔者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应注意的相关细节问题进行了整理,归纳出以下五大事项。

  事项一:工会经费的扣除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同时与《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衔接,企业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同时,工会经费的扣除有限额,企业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以内。如果企业工会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账面计提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企业2010年度实际发生合理工资薪金600万元,计提工会经费12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经费5万元。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是多少?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600×2%=12万元,企业实际拨缴工会经费5万元。该企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是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万元。

  特别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拨缴的“三费”也可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台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事项二: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
  企业要特别注意计算基数的确定,长沙工商税务,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此处所说“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工资薪金的提取数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可以看出,随着工资薪金范围的扩大,工会经费的扣除基数也一并提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依据两个方面:一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此外,《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