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权角度浅析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_鑫瑞达财务

咨询电话(微信)
15111163250

从税权角度浅析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时间:2019-11-29 07:0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背景介绍
  2010年8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10年第54号公告,根据该公告海关总署将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的iPad征收20%的进口税,而完税价格确定为5000元,因而一部iPad入境需缴纳1000元的进口税。近日,商务部向海关总署发出了一份咨询函,认为海关总署对iPad征收的进口税税率和完税价格都过高,违背了加入WTO时对各类计算机实施零关税的承诺。11月16日,海关总署对在入境的时候对个人自用的IPAD征税是否违反WTO规则的问题给出了回应。一时间,iPad千元进口税成为各大媒体的关注对象,也引起了普通民众的热议。第54号公告中规定的进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免税限值也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媒体、学者和政府部门均对此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在物品与货物的区分、世贸规则适用、完税价格估价、进境个人物品征税的国际惯例等几个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讨论。[1]

  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中对进境旅客携带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包括iPad)所征之税,在性质上属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行邮税)。行邮税是包含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的进口税收简易征收方式。行邮税采取从价计征的方式,由海关参照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完税价格,乘以行邮税税率即为行邮税税额。[2] 目前,对该规定的讨论都围绕于行邮税的具体规定,包括行邮税的税率、完税价格、比较法、与国际法的衔接等等。笔者拟从税权角度出发,以税权的权力来源和税权与个人财产权的关系为维度,对该项规定进行分析,以期对其产生新的认识。

  二、税权的权力来源
  税权这一概念,于上世纪90年代初首次提出,但至今学术界仍未达成较为统一的观点,亦有学者认为税权只是一种对国家所享有的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和监督权在文字上的简称,并无纳入法律范畴之必要。[3] 但为便于讨论,本文以税权来概括“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在税收立法、税款征收、税务管理方面的权力和权利”[4] 。

  依据税权,国家得以强行参与社会剩余产品的分配,无偿剥夺或转移私人财产,那么税权的权力由从何而来呢?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之间产生了公需说、交换说、义务说、经济调节说等学说分异。笔者认为,税收是一种公法之债,国家虽然享有获得私人财产的权利,但是也要履行为纳税人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义务;纳税人虽然承担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是也享有获得国家提供上述物品和服务的权利,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5] 因而,税权的权力来源为社会成员对其税收权力的认同与遵从,亦即,税权通过在制度上取得纳税人的同意为获得权力。而在现代国家中,纳税人的同意表现为代议民主,所谓“无代议士不纳税”。因而,税权的权力就来源于税收立法过程中的民主性。

  法律是税权权力来源的外在表现。纳税人赋予国家以征税权力的授权形式就是法律,同时,法律也直接对税权的滥用进行控制,从而使得税权的行使既满足国家需求,又不损害纳税人的利益。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宪法是税权的最高法律渊源,长沙公司注册,一切税收的课赋和征收都必须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依据。[6] 税权的外部合法性和内部民主性之间也存在着联系,合法性是民主性的必然结果,民主性是合法性的产生基础。税收法定原则一旦被打破,也意味着税收民主性的丧失,税权的权力基础崩塌,本身也就岌岌可危了。

  在我国,大量税收立法权掌握在政府手中,一方面,税收的立法主体和执行主体重合,国民财产权容易受到侵害;另一方面,鉴于政府的组织形式,纳税人无法通过代议民主的形式控制税收立法权。在纳税人无法对影响其自身重大财产权利的问题上发表意见的情况下,纳税人往往在客观上对纳税抱有消极态度甚至是逆反心理,造成“作为公民意识基础的纳税人意识的失落”[7] ,阻碍税权的实现。

  我国《海关法》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完税价格的制定权授权给海关总署,而国务院则享有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税率制定权,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可见,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立法权实际归属于政府。该项税收以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由政府部门独立行使立法权制定相关规则,缺乏民意的表达。因而纳税人无法通过影响立法的形式控制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税权行使,在实践中表现为被迫的申报纳税以及大量的逃税现象。此外,海关总署第54号公告,其实仅仅是对2005年第23号公告和2007年第72号公告的重申,但是此项公告却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绝大部分民众都认为这是一项新制定的规则,这反映了民众对原有规定的漠视。[8] 一方面,这是由于本项免税限值过于严苛使得在实践中难以执行,另一方面,纳税人对于该项规定一向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9] 。立法与实践的巨大落差使得实践中形成了另一套较为宽松,便于操作,纳税人更易接受的“潜规则”,而规章中的规定则因欠缺民主的土壤而实际上“死亡”。民意在立法中得不到体现,就在实践中表现出来,并且架空了立法中的规定,在实践中创出一套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