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一文全解_鑫瑞达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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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一文全解

时间:2019-09-03 09:2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留抵税额,是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我国过去一直实行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制度,仅对出口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实行出口退税。从国际上来看,留抵退税是主流做法。在建立普遍留抵退税制度的国家,基本没有单独的出口退税,对出口企业采取的是出口免税,其进项税额统一通过留抵退税制度来解决。

  近年来,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进项抵扣范围不断扩大,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呈现总量越来越大、涉及纳税人越来越多的显著特点。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推进,我国营商环境的日益改善,各界对留抵退税制度化的呼声也越来越大,期望越来越高。2018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试行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的政策。本次《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取消了行业限制,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有机会申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二、退税条件(需同时符合)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注:

  1.将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时点数固定设为存量留抵,纳税人每个月的增量留抵,都是和2019年3月底的留抵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本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4.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5.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6.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7.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8.39号公告中规定的“从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的具体含义,是只能从4月开始往后算6个月,而不能往前倒算。也就是说,最早满足连续6个月的情形,是今年4月至9月的连续6个月。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连续6个月并不一定从今年4月开始算,纳税人可以从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比如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等。

  9.为了鼓励纳税人诚信纳税和防范退税风险,还设置了另外4个退税条件:一是将退税主体限定在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这也是2018年留抵退税条件的延续;二是纳税人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不能有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三是不能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是2019年4月1日以后没有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相关条件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不予退税,也是惩恶扬善的体现。需要注意的是,出于防范退税风险的考虑,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这项条件是按照纳税主体而不是按照即征即退项目来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享受过这些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一般项目的留抵也是不允许退税的。

  10.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三、退税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