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更新部分企业在税务信息系统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常见问题解答_鑫瑞达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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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更新部分企业在税务信息系统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19-09-02 14:5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为什么要更新部分企业税务信息系统中统一社会信用码?

  答:2015年5月4日起,我省作为全国首个试点实施“三证合一”改革的省份,在试点期间由国家发改委临时制定并赋予我省使用的编码规则;2015年10月1日全国正式实行“三证合一”改革后,国家发改委正式制定并发布统一社会信用码的编码规则,与试点期间的规则有一些差异,造成我省试点期间发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现行的编码规则的代码不匹配,给企业办事带来了不便和困难。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5月已发布公告对试点期间错重码的我省有关企业按照全国正式实施的编码规则重新赋码,旧码自新码生成之日起失效。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函件要求2019年6月22日统一转换安排,我局决定依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纠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照关系更新部分纳税人(以下称相关纳税人)在税务信息系统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福建省税务局在税务信息系统中更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范围?

  答:福建省税务局在税务信息系统中更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范围,详见福建税务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更新部分企业在税务信息系统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所列附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纠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照关系》。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前后相关业务如何衔接?

  答:2019年6月22日后,相关纳税人请使用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涉税业务。用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仍可在电子税务局及金税三期等税务信息系统中查询历史记录。

  相关纳税人已实名登记及已办理涉税事项仍有效可查。相关纳税人采用账号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同时支持新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相关纳税人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业务?

  答:为便利纳税人,没有税控设备(已发行领用发票)的相关纳税人无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业务。2019年6月22日当日,已由税务机关主动完成相关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持有税控设备(已发行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需在2019年6月28日前要到办税大厅办理相关业务。

  五、相关纳税人如果持有税控设备(已发行领用发票),如何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业务?

  答:为避免变更税号跨月影响次月申报清卡等带来的不便,2019年6月28日前,属于税控系统发行户的相关纳税人请携带税控设备(其中既有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又有发行电子发票或机动车发票的纳税人,应先将已开发票上传后,再携带剩余空白纸质发票)到办税大厅办理变更写盘,以免影响发票开具业务。

  六、变更写盘前后,发票相关业务如何衔接?

  答:变更写盘前后,相应新旧税号的开票和认证不受影响。税务机关变更税控设备前按旧税号开具的发票,可以使用。对于既有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又有发行电子发票或机动车发票的纳税人应在变更写盘前完成已开发票的验旧工作。

  七、相关纳税人与税务、银行签订的税库银三方协议是否还有效?

  答:2019年6月22日当日,福建税务完成与相关银行税库银三方协议的后台同步。相关纳税人与税务、银行签订的税库银三方协议继续有效,无需到税务机关、相应银行办理重签手续。

  八、相关纳税人如果是出口企业注意事项?

  答:相关纳税人属出口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尽早申报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代理出口证明等单证,如在申报出口退(免)税过程中有异常情况,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部门。

  (二)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或前往办税大厅,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反馈,并将反馈数据包导入企业客户端,以保证企业端和税务端备案信息一致。

  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前后发票专用章要不要重新刻制,旧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相关纳税人2019年7月31日前需以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刻制和使用新发票专用章。旧发票专用章在新发票专用章刻制启用前,可继续使用。

  十、相关纳税人登陆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有没有影响?

  答:没有影响。相关纳税人可以使用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陆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或使用用户名密码方式登陆。原有用户名密码登陆方式继续有效。

  十一、相关纳税人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有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