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又规定哪些环境污染行为、行为人会入刑?_鑫瑞达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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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又规定哪些环境污染行为、行为人会入刑?

时间:2019-10-19 10:1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新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旧司法解释”)将废止。

 

那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新增4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情形

 

含镍、铜、锌、银、钒、锰、钴7种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重点污染物的;

违法减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情形;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情形。

 

新增3类环境污染方面的犯罪主体

 

1. 环评机构。环评机构及其人员虚假提供环评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环评文件严重失实的,将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有助于打击环评造假行为

 

2.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单位或个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干扰采样的,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以罪重的处罚;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等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将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将从重处罚。加强了对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打击。

 

3. 危险废物提供者。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且严重污染环境的,该提供者以共同犯罪处罚,加强了对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打击。

 

细化了14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排放、处置、倾倒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10倍以上即入刑的重金属污染物有7种:镍、铜、锌、银、钒、锰、钴;排放、处置、倾倒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3倍以上即入刑的重金属污染物有7种:铅、汞、镉、铬、砷、铊、锑。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证据规定发生较大变化

 

1. 环境监测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程序减少,无需经过省级环保部门认定即可作为环境污染犯罪证据使用,有助于提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处理效率,减少扯皮。

 

2. 关于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除了司法鉴定机构、环保部指定机构出具有关报告外,公安部门指定机构也可出具,但是前述3类机构出具的报告均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共同认定。

 

3. 公安机关或会同环保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

 

量刑情节发生变化

 

1. 酌情从重改为应当从重。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情形及“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应当从重处罚。

 

2. 酌情从宽改为应当从宽处罚。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有助于促使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防治损失扩大等,争取从宽处罚甚至免予刑事处罚。

 

附件:新旧司法解释对比表


法释(2013)15号与法释(2006)4号对比表

一、污染环境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量刑标准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

 
 

污染环境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定罪标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