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件简并税率的几个疑难问题的另类理解_鑫瑞达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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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件简并税率的几个疑难问题的另类理解

时间:2019-10-11 07:4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以下简称37文件文件发布后,其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长沙工商税务,笔者在此施展瞎琢磨的功夫,对其阐述并理解如下:

 

问题一、不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票按照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是降低了扣除力度吗?

 

37号文件之后,不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票按照扣除率计算进项税,只有专用发票才可。深究这里面的原因,关键在于上游纳税,下游才能扣除。

37号文件之前,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开具的普通发票,采购方可根据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乘以扣除率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注意这里的前提必须是“缴纳增值税”,该规定出自财税[2012]75,文件发布时间是2012年,当时还没有小规模纳税人不超过3万元/月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但是在有了3万元免税政策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就不能确保其缴纳增值税了。

小规模纳税人只有开具专用发票,才能确保其纳税,因为不管月销售额是否超过3万元,开具专票是必须要缴纳增值税的。

所以,开了普票,因不超免税标准不纳税,下游还能按照扣除率计算进项税,这种好事不会有了。

同时,因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出现的怪现象,即愿意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票而不愿取得专票,也不复存在了。

之前笔者就该问题进行过多方咨询,但一直没有明确答案,本次37号文件给予解惑。

 

问题二:小规模纳税人专票按照扣除率计算,按照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37号文件规定按照专票金额乘以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一般即指的是不含税价格。

不过,笔者个人认为按照含税价格乘以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更为合理和更好操作。专票如果作为扣除凭证,实际上不能作为“专票”对待了,票面上注明的税额应作为成本。既然作为成本,应可以作为扣除计算进项税的基数。

简例: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票面注明价格100元,税额3元。如果按照100×11%计算进项税额为11元,那么3元的税额,应如何处理?要么抵扣,要么不能抵扣但可以扣除计算。个人认为,不抵扣作为成本计算可以扣除的进项税较为合适。

问题三:“扣除”力度不变,并不是“抵扣”力度不变

37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扣除力度不变

个人认为,这里所述的“扣除”力度不变,指的是按照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情形,不包括按照专票或者海关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抵扣的情形。

深加工企业适用17%税率的货物,购买的农产品取得的专用发票,由于税率降低,则理论上可以议价,要求供应商降低价格。但是取得的免税销售发票,则理论上没有议价的空间。个人认为,税务机关应该不会考虑纳税人因议价能力不足导致的损失。

结论:37号文件后,深加工企业用于17%税率的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应按照票面上注明的税额抵扣(不包括上述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情形)。

 

四、37号文件后,税负上升了吗

前提:扣除率与税率同时从13%降至11%,假设含税销售价格不变,增值税税额是增加还是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