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_鑫瑞达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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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时间:2019-10-08 06:5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财政部会计有关负责人收入准则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这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为了便于理解掌握新收入准则,确保准则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修订完善新收入准则的背景。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分别简称“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对企业的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其中,收入准则规范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建造合同准则规范企业建造合同取得的收入;销售商品收入主要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为基础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主要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事项的日趋复杂,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如何划分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边界,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长沙代理记账,如何区分按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合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等。这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完善现行收入相关准则,切实满足实贱需要。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该准则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突出强调了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获得的金额,并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综上,为切实解决我国现行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一步规范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我们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形成了新收入准则。

 

问:请介绍修订完善新收入准则的过程。

 

在新收入准则的修订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承科学民主决策精神,遵循公开透明的准则制定程序。新收入准则从起草到发布,大致经历了前期准备、起草、公开征求意见、测试和修改完善等几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

 

一直以来,我们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相关项目的进展,并结合我国实务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2014年5月,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发布之后,我们成立了收入准则项目组,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研究,并启动了我国新收入准则的修订项目。在对我国收入准则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起草新收入准则,经多次反复修改,于2015年3月形成准则初稿。

 

(二)起草阶段(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

 

自2015年3月,我们就新收入准则初稿分阶段、有步骤、分层次地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意见:一是,多次组织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二是,针对受新收入准则影响较大的行业,组织召开分行业座谈会,了解新收入准则对这些行业的影响;三是,赴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听取企业意见;四是,与国税总局、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沟通,听取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们草拟了征求意见稿。

 

(三)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

 

2015年12月7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6年6月30日,我们共收到反馈意见63 份。征求意见截止后,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和分析,总体来看,大多数反馈意见基本认可新收入准则,并认为新收入准则既有助于更好地解决与收入确认、计量相关的实务问题,也切实履行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承诺。与此同时,反馈意见也提出了一些高质量的修改意见,并建议在应用指南中给出更加详细的指引和示例以帮助企业在实务中理解和执行准则。此外,还有反馈意见认为应充分考虑收入准则修订对我国实务和资本市场的影响,建议分阶段实施新收入准则。对于反馈意见中的有效意见,我们均予以吸收。

 

(四)测试阶段(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