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核算委托贷款利息收入,防范纳税风险_鑫瑞达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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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核算委托贷款利息收入,防范纳税风险

时间:2019-10-04 05:4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近日,某市稽查局在对某电脑公司实施稽查时,发现该电脑公司“财务费用”科目有大量红字冲减记录。经逐一核对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发现红字冲减均为收取某公司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经进一步查证委托贷款合同,确认了该电脑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银行贷款,发放和收回委托贷款本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取得利息收入则用红字冲减“财务费用”科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遂依法追补了该公司少缴纳的税款,并处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58万元。

 

  那么企业发生的委托贷款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税务处理,才能避免纳税风险呢?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受托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在整个委托贷款的业务中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协助收回,并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之外,不会对任何的形式的贷款风险承担责任。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应用指南》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的规定:

 

  一、“1303 贷款”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委托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委托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企业不设该科目时则使用其他业务收入代替),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委托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长沙代理记账,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委托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三、会计报表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

 

  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委托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例:A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委托银行发放贷款500万元,在发放委托贷款的时候支付银行手续费18万元。银行将这笔500万的资金贷给B企业并按季进行结息,委托贷款的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A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1、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取得银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委托贷款 5,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169811.32(180000?-10188.6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188.68 (18000/1.06*6%)

 

   贷:银行存款5,180,000

 

  2、每季季末计提利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并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利息7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70754.72(75,000-4245.2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45.28(75,000/1.06*6%)

 

  3、通过银行向B企业收回贷款利息

 

  借:银行存款75,000

 

   贷:应收利息75,000

 

  4、收回贷款本金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 委托贷款 5,000,000

 

  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