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高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_鑫瑞达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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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高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时间:2019-10-03 05:3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编者按:价格的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必须要注意:营改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高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现以小文与各位老师讨论,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昆明吉祥科技公司和上海吉祥锦城置业公司都是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昆明吉祥科技公司从事物业管理软件开发,享受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销售软件增值税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昆明吉祥科技公司2017年1月销售给上海吉祥锦城置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软件是非关联公司的1.8倍。请分析昆明吉祥科技公司的法律风险。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长沙公司注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根据以上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三、案例解析

       案例资料:昆明吉祥科技公司2017年1月销售给上海吉祥锦城置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软件是非关联公司的1.8倍。

       价格的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换句话说,价格的不合理性调整是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的重要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都有明确规定: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不仅规定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更重要的是也规定了发生“价格明显偏高并无正当理由的”应税行为(含视同销售),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行使价格调整权。

        究其原因,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是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环环相扣,不会因多缴增值税而损失利润,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价格偏高的方式来避税。

        可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堵塞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通过价格偏高进行避税的漏洞。可以预见,有关部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堵塞纳税人通过价格偏高进行避税的漏洞的时间也不远了。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昆明吉祥科技公司以非关联公司的1.8倍的价格将软件销售给关联企业上海吉祥锦城置业公司,增值税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享受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适用15%的优惠税率。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价格明显偏高并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行使价格调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