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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又有新变化

时间:2019-09-28 05:1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结合近期辽宁地税、青岛地税等地区关于工会经费代收政策变化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进行总结,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种情况,凭“税务机关代收凭据”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  )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第三种情况,凭“企业工会组织收款收据”扣除:

根据辽地税办发〔2017〕42号、《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通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等地方文件的规定,地税机关只代收工资总额2%的40%部分或30%部分,60%或70%部分直接由企业依法拨付到同级工会账户。这样的话企业凭拨付的付款凭证和工会组织开据的收款收据税前扣除。如果没有实际付款只有工会组织开据的收款收据是不得税前扣除,拨付工会经费款项是税前扣除的前提。

附相关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有关工会经费代收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办发〔2017〕4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总工会、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辽工发〔2017〕47号)精神,现将工会经费代收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期限

执行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征收范围

全省所有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

三、征收方式

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由原来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收,调整为只代收工资总额2%的40%部分。基层工会留成部分即工资总额2%的60%部分,不再先征后返,直接由企业依法拨付到同级工会账户

四、有关要求

执行期限内企业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缴工会经费,即费率不变仍为2%,缴费基数由原来工资总额全额调整为工资总额的40%。企业补缴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会经费时,仍按原规定缴纳。

各级地税局要高度重视这项为企业减负政策,积极组织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确保减负政策落到实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通告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4)和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3年7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

一、缴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