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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税事不能忘

时间:2019-09-28 05:1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考虑如何备战十一的同时,

 

也要考虑如何依法纳税

 

最后考虑如何走向人生巅峰

 

第一课

 

关于“买一赠一”收入核算和涉税处理

 

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买一赠一”方式中的销售赠品不需要视同销售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2 “买一赠一”方式中电商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同时向个人赠送礼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课

 

关于“积分送礼”、“积分抽奖”涉税处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点规定, 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而移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企业采取“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商品,商品所有权已经改变且不属于内部处置,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赠送礼品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2 企业以“积分抽奖”方式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点规定,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的,按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第三课

 

关于派发“红包”的涉税处理

 

3.1 对个人取得企业随机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点规定,长沙工商税务,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3.2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津贴券、抵用券、满减优惠券等,属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点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啦,小编也为剁手党们准备了小贴士

 

请往下看

 

温馨小提示

 

如果您在双十一买了心仪的宝贝,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请记得向商家索取发票,如果对方拒不开具发票,你可以向所在的平台投诉,也可以拨打12366向税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