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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增值税暂行条例解析

时间:2019-09-28 00:22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171119日,李克强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第691,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目的是为了将营改增试点主要成果法定化。这次修订主要内容是:修改了纳税人定义;将原条例13%调整为11%;将进项税额做了微调。

一、通俗的“三流一致”观点被更正

提到“三流一致”不得不说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以下称“192号文”)。192号文第一条第(三)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此项规定被广泛解读为:付款方、货物的购买方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一致,即所谓的“三流一致”,其进项税额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种观点(以下称为:通俗的“三流一致”观点)一直持续到到2016526日,才有总局发声予以更正。

2016526日,国家税务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中对一个住宿费发票进项税抵扣中的“三流一致”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根据总局的解答,我们回头再品读192号文。192号文第一条第(三)项是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即支付的对象的规定,支付的对象不可能是支付者自己;再者付款方和开票方也不可能是同一个单位,因此文中“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应是指收款方,通俗的“三流一致”观点有误。言归正传,看看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

 

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