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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8号文“甲供工程”的涉税分析

时间:2019-09-27 07:4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财税2017)58号文(以下简称58号文)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58号文违背增值税的中性原则  

增值税是中性税,沿着经济产业链往后传递。房地产开发接近产业链的终点,房地产开发新项目增值税税率11%,作为增值税贡献指标,它反映了房地产开发带动的产业链总体税负。现在不动产登记必须要有增值税发票,增值税“跑”“冒”“滴”“漏”的可能性很低,国税总局只需在终端环节“收官”。

假定2017年全国房地产销售实现含税收入11.10万亿元,增值税税率11%,意味着房地产开发自身及带动上游产业,为国家创造的增值税额高达达1.10万亿元。把这1.10万亿元增值税额分配到各个产业部门或企业,以房地产销售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估算,分配到各行业实际税负贡献如下:房地产开发4.8%,约0.48万元;建筑业3%,0.3万亿,建筑材料及设备制造业2%,约0.2万亿元;咨询服务业0.2%,约0.02万亿;国有土地出让金抵减增值税1%,约0.1万亿元,上述总计1.10万亿。

开发商与建筑商之间的矛盾需要国税总局去协调解决吗?建筑业抵扣不足的问题多源于其自身问题,既有砖、砂、石材等基础性建筑材料税收管理的难题,也有建筑行业偷逃税款意识严重的问题,58号文的照顾只能滋长这些不正常的现象。简易征收让建筑业的增值税负部分腾挪到房地产开发行业,但此消彼涨,整个产业链的增值税税负最终由开发商兜底“买单”。只要房地产销售11%的“终端”税负率不变,如上述2017年全国房地产行业销售贡献的增值税1.10万亿元不会因为58号文减少。因此,行业性“减负”是句空话。建筑业税负轻了,房地产业税负就重了。

甲供工程适用简易征收还是一般计税,本应由交易双方自由协商,企业之间博弈。58号文剥夺了交易双方的自由选择权,强制规定是否值得商榷?国税总局是想消灭“甲供工程”吗?为什么只整理“上半场”,“下半场”安装工程和室外工程又不理会呢?

二.催生房地产企业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之间的矛盾

2017年2月,某市A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总承包B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开发的“银河I号”,项目总建筑面积30万平米,含税总造价33.30亿元.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甲方供应钢材、商砼含税造价2.34亿元,长沙工商代办,其余建筑材料由乙方采购。建筑安装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服务发票含税总金额30.96亿元。

原合同各项适用税率、税负情况如下表:

    甲方   乙方   工程总造价  
甲供材   Ⅰ标段   Ⅱ标段   建筑安装合同总金额  
不含税造价   20,000.00   124,864.86   154,054.05   278,918.92   298,918.92  
增值税税率11%   3,400.00   13,735.14   16,945.95   30,681.08   34,081.08  
含税总造价   23,400.00   138,600.00   171,000.00   309,600.00   333,000.00  

58号文颁布后,甲乙双方需要按规定将总承包工程划分为两个标段:

Ⅰ标段包含: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项工程,因为存在甲供材,Ⅰ标段必须适用3%简易计税;Ⅱ标段包含: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屋面、建筑电气、智能建筑、电梯、节能、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等10项,Ⅱ标段继续按合同约定适用11%税率。

58号出台,Ⅰ标段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甲乙方同意修改合同部分条款,重新计算工程款。维持原合同内容不变,增值税发票条款相应变化,与乙方按新规重新计算工程款;或取消甲供材,Ⅰ标段材料由乙方全部采购,通过甲供工程转变为甲方指定采购等方式加强管理。

    甲方   乙方   工程总造价  
甲供材   Ⅰ标段   Ⅱ标段   建筑安装合同总金额  
不含税造价   20,000.00   124,864.86   154,054.05   278,918.92   298,918.92  
增值税税额   3,400.00   3,745.95   16,945.95   20,691.89   24,091.89  
含税总造价   23,400.00   128,610.81   171,000.00   299,610.81   323,0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