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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7〕22号文:《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时间:2019-09-26 11:0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新CAS 14)。

  新CAS 14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基于该核心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致同研究之新收入准则系列解读,内容包括:准则变化概述及新旧对比、五步法模型的应用、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列报与披露,以及实施新准则对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及制造业等行业的影响分析等。

  本期主要解读新CAS 14对房地产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

  预售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问题

  根据新CAS 14,企业应该在合同订立时确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在某一时段内还是某一时点转移。预售房地产合同收入是应在某一时段内还是某一时点确认,取决于对具体合同条款进行的审慎分析。企业应首先评估履约义务是否在某一时段内逐步完成。如果不是,则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在某一时点转移。

  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企业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一项资产是否具有替代用途应当在合同订立时就进行评估,且之后不再进行评估。管理层应当评估其是否有能力将未完工产品转为向其他客户销售,并充分考虑合同条款的限制和实务操作上的限制。若合同条款基本限制管理层将资产进行重新销售,则表明该资产不具有替代用途。实务操作上的限制,诸如重新将资产出售给另一客户将需发生重大成本,也可能表明该资产不具有替代用途。

  除了客户由于企业没有履约而提出终止合同外,企业有权就截止到目前已经履行的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则可以认为企业有权获得付款。约定的付款计划本身并不表明企业有权就截止到目前已履约部分收取报酬。

  示例1:属于某一时点转移控制权的情形

  背景:

  房地产开发商同A客户签订一项合同,长沙公司注册,将交付一套指定的楼层和栋数的在建中的公寓。A客户于签订合同时支付总价20%的不可退款的订金。A客户可以随时终止合同,而房地产开发商仅有权扣留订金。该合同禁止房地产开发商将该套公寓出售给其他客户。由于该公寓仍在兴建中,A客户未获得对该公寓的控制权。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如何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收入?

  分析:

  房地产开发商应于公寓控制权被转移至A客户的某一时点确认收入。该套约定的公寓对房地产开发商而言不存在替代用途,因为该合同含有禁止开发商将该公寓单元出售给其他客户的实质性条款。然而,房地产开发商仅有权收取不可退还的订金,无权收取截止合同撤销日已履行部分的成本加合理利润。因为房地产开发商并无获得收取截止目前已履约部分付款的权利,故未达到在某一时段内满足履行义务的条件。

  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交易价格

  房地产开发商经常存在预收款的情形。根据新CAS 14,企业需要考虑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本,从而从收入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会计处理,这既包括预收款的安排,也包括后付款的安排。

  当一项安排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时,房产销售确认的收入金额将不同于从客户收到的现金金额。在企业完成履行义务之后获得付款的情况下,确认的收入将低于收到的现金,因为企业为客户提供了融资,对价的一部分将被确认为利息收入。如果在满足履行义务之前收到款项,那么确认的收入将大于收到的现金,因为企业从客户处获得了融资,企业将对与预收款项相关的融资确认利息费用。

  根据新CAS 14,当安排中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时,应相应调整交易价格。如果商品或服务的转移与付款相隔时间短于1年,即使合同本身期限超过1年,也允许企业在实务上简化处理,忽略货币的时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