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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看成品油消费税“以票控税”的新姿势

时间:2019-09-25 16:27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大旗猎猎作响……

 

  这些年来,在增值税上已经实现了实质的以票控税;在所得税上也基本实现了表面上的以票控税……

 

  而国税总局2018年第1号公告所体现出的成品油消费税的“以票控税”,则呈现出了极端化的一面,可以说是“走火入魔”……

 

  ——何以瞎说?

 

  消费税的扣除也一直体现着“以票控税”的理念。原来的做法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记载的消费税“税额”来控税;但2018年第1号公告的做法则呈现出了从“数量”上控税的新思路——“以进控销”。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的主要任务是核算监督和报告。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商事行为发生在前,会计处理发生在后。同样,长沙工商代办,也应承认的是商事行为发生在前,征税行为发生在后。没有前端的商事行为,就没有之后的会计处理,也就不应有之后的征税行为。

 

  在商事行为与会计处理的关系上,会计制度很好地表现出了其谦益性:制度规定,货到票未到,可以暂估入库……不影响其后的商事行为(销售)发生。

 

  而2018年1号公告的规定,则表现出了其一贯的刚性:“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这样的刚性规定,很容易激发一种不正常画面出现:以加油站为例,当购进的货物出现货到票未到情形时,按照会计的规定是暂估入库,可以照常销售……但按照2018年1号公告的规定却是“票未到以前,有货也不能正常开票销售”——管他加油车喇叭按得山响、司机急的跳脚、加油队伍排的几里长……

 

  何以如此?

 

  根据总局2018年第1号公告规定:货到,票未到,则进货数量不能上传“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而“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总局2018年第1号公告规定将“控税”行为前移,虽非本意,但表现出的意思很容易使人联想到“买卖做不做我不管,但税是不能少的”意思来。

 

  ——上述画面,虽为想象,但在实务中却是大概率事件……

 

  没有前端的商事行为,何来后端的税收?

 

  控税,一定要干预商事行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