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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全解析

时间:2019-09-25 10:4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过去十年,外资对华直接投资强有力的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增长。可以预计境外投资者利用其在华存量投资所产生的经营利润进行对华再投资的趋势还将延续。为了确保外资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持续促进作用,并且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营造更好的税收环境,鼓励外商持续并扩大在华投资;同时也为了应对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为了吸引外资所出台的税收优惠。我国相继出台了3个文件:

 

  01、国务院于2017年8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39号文提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02、2017年12月21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88号文件旨在通过对境外投资者在华经营利润延迟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方式来加强吸引境外投资者,使其保持持续的对华投资(再投资)意愿,目的是留住外商投资的存量资金,抑制资金外流。

 

  03、2018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88号文的操作性指导文件《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

 

  政策规定详细解读

 

  1.递延缴税的优惠政策

 

  88号文第一条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这条规定即政策的主旨。我们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那么根据88号文件,如果就将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项目,这10%可以暂时不交,注意是暂时不交,以后还是要补的,什么时候补得看88号文第七条的规定,所以不是免税,而是向后递延。

 

  这一优惠政策给了那些准备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的人,相当于加大的本金,若分回利润很多的话,这是一个很大的优惠政策。例如,境外投资者分回利润200万,缴完税后剩余180万,若直接投资于鼓励类项目,暂不征税,相当于本金还是200万元,多出的20万相当于免费借税总局的钱进行赚钱。

 

  2.享受优惠应满足的4个条件

 

  (1)投资方式

 

  88号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通俗地讲,长沙公司注销,为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境外投资者应着重投资实体经济,而不是去炒股。

 

  (2)利润来源

 

  88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境外投资者取得的利润应该来自账面上已经确认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不是未来要实现的利润。

 

  (3)支付方式

 

  88号文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4)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