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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资管产品(金融产品)纳税分析暨140号文实操解读

时间:2019-09-23 09:2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西政资本为西政投资集团下属企业,西政投资集团是西南政法大学地产、金融圈校友倾心打造的地产全产业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集团主营私募投资、创业投资,主要投资方向为地产、高新科技、互联网、文化传媒、创新金融等产业。集团下设西政地产金融研究院,专门从事金融/融资产品设计、税务筹划、跨境投融资、房地产全产业链实务研究与顾问工作。欢迎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和合作,欢迎推荐地产转让/融资项目、创投融资项目,推荐者重谢。

  前言

  金融市场上既有股票、基金、银行理财等大众化产品,也有信托、券商发行的较为小众的资管计划,还有金融衍生品。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简称36号文)和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虽然将是否保本、是否收取固定收益/利润、是否持有到期作为判定金融产品纳税的依据,但实际业务比规定的更为复杂,如基础资产可能是非保本非固定收益,但经过增信后就变成保收益了,这些情况该如何缴税?再比如,有的产品有明确到期时间,有的则没有,或者有的虽有到期时间,但期限很长,投资人在期中转让或赎回资管产品又该如何缴税?另外,常见的资管产品的本金和收益的特征又该如何区分?为便于读者对金融产品及泛资管产品的纳税义务有更清晰的认识,本文着重就140号文以后各类金融产品的增值税纳税问题进行讨论。

  一、资管产品纳税的三个标准

  140号文第1条:“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40号文第2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36号文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1条第5项第1条: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至此,评判持有、转让一个金融商品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有三个基本标准

  (1)是否收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若是,则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明股实债业务,虽名义上是股,但实际上是债,资管计划向融资方收取固定利润,故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是否保本,即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若是,则该产品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属增值税征税范围,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明确承诺”、“本金可收回”是这条规定的两个关键词,140号文发布后,资管行业普遍觉得税费会大幅提高,但资管合同中真正明确承诺本金到期可全部收回的资管产品非常少,由于它若触及行业监管规定,管理人至多用业绩比较基准等说辞规避保本的要求,而不是在合同中写明保本,虽然140号文至今还未完全执行,但笔者预估真正需要缴增值税的资管可能不会很多,对资管行业纳税的影响有限。

  (3)是否持有到期,若是,则不属于140号文所述的增值税征税范围,若否,即在持有期间转让则应缴纳增值税。

  区别于持有期间对资管计划转让行为,投资人在未到期前赎回是否缴税,虽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说法,但行业内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认为不需缴纳增值税,因为赎回行为将会导致产品总份额减少,该动作不是与第三人之间的商品卖买行为,故不需缴纳增值税,笔者亦认同该看法。

  按以上标准对资管产品是否缴税总结如下表:

  二、常见资管产品增值税分析

  (1)证券公司资管产品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一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也即证券公司资管产品的基本风险特征是不保本、不保收益,故投资人在持有期间的收益也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投资者在到期前转让资管产品需缴增值税,但提前赎回不需缴增值税。

  (2)信托公司资管产品

  银监会令2007年第2号《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故其基本风险特征也是不保本、不保收益。收益收取和产品转让、赎回的增值税同证券公司资管产品。

  (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