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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个人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9-09-23 00:17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现就纳税人解除劳动同时支付人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1.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2.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包括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3.免税收入额,是指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的为准)3倍数额。

       4.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

        5.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6.费用扣除额,是指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如果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扣除相关免税收入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除以工龄的商数小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则无需纳税。

       7.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作为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案例解析

       贵阳吉祥公司职工王长江在2018年1月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性从公司取得经济补偿金912,0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是24,000.00元,王长江已在本企业工作13年。王长江取得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王长江取得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长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如下:

       1.免征个人所得税金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长沙工商代办,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额=24,000.00×3=72,000.00(元)

        2.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