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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未取得对方纸质发票,已在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到该发票信息,是否可以抵扣?

时间:2019-09-21 14:4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免税服务是否需要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根据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填报说明,“出口免税”一栏,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免税服务不填写此表,只需要填写主表第13、14栏即可。

  2.广告公司拆除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属于什么服务?

  答:拆除建筑物上的广告牌按照提供“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对于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有无明确的时间段,是国土局将联合体转到项目公司的时点,保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还是项目公司自始至终就必须保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时,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4.外地企业收到很多从北京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上面的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都是空的。北京市国家税务是否可以出具给该企业官方的证明或者文件来证明该种发票可以正常使用?

  答:无需开具证明,可正常使用。

  5.如果还未取得对方纸质发票信息,但是已经在发票查询平台可以查询到该发票信息,是否可以抵扣?

  答:纳税人必须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或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

  小编注:其实对于第5条,小编认为不好掌握,也不大认同,但是目前确实只是说,勾选只是取得发票抵扣的方式,并没有说放弃纸质发票取得抵扣的前提(其实是这么回事),因此如果纸质丢失,就必须办理相应的处理程序,不然尽管勾选抵扣了,将来也是可以被追税的,总局2014年第19号公告: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小编认为,一是,掌握在申报前取得,二是即使申报之后,也要取得(这种申报前未取得,申报后取得的,难道不行吗),因为“她”只是在传递的过程中,并不是不存在,抵扣时不一定非要掌握在“报税人员的手中”这一证据的状态。有利的角度,小编认为可以在检查之时有就宜认可。但是风险是存在的,小编认为非要规定解释出来,只能这样才是“合规回复”。

  6.企业已经三证合一,没有在国税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但是在海关已经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正常比对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关于三证合一新旧号码关联不对问题,征管已在系统中设置专有功能。

  7.开具发票时,公司名称可以使用英文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