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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辅导现场实录

时间:2019-09-21 11:2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主持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罗天舒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 孙群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黄素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罗天舒:解读视频会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由税务总局相关业务司局负责同志结合当季新出台的税收政策,针对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进行政策解读,并根据当期税收工作中心任务确定解读主题,着力解决好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政策执行口径问题,进一步增强税收政策的确定性。

今天,我们举办2018年第一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主要内容有环境保护税征管、鼓励外商投资及企业“走出去”方面的政策新变化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最新政策规定。这也是纳税人在执行和享受税收政策过程中十分关注的问题。

这次解读视频会邀请了江苏、湖南、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基层税务干部来到现场,并在讲解之后为基层税务干部专门预留了提问时间,希望能借此搭建起政策制定者和政策执行者之间直接沟通的桥梁。这次视频会,是一次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较强的解读,希望同志们认真学习、准确把握。

下面我们进入本次解读视频会的讲解环节,第一项讲解主题是“环境保护税征管”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为落实决定精神,构建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税立法进程加快,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相应制定了实施条例并于2017年12月25日公布,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实施。环境保护税立法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长沙公司注销,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下面,有请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讲解环境保护税征管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 孙群:谢!大家好!

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交流环境保护税征管的有关内容。今天的解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排污费制度和国际经验介绍

(一)排污收费制度实践

我国于1979年开始排污收费试点。排污收费制度实施近40年来,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如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排污费改税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国际经验介绍

1.环境税的理论

(1)涵义

广义的环境税是“对排放污染物的纳税人征收的税收,以及对环境保护或防止污染的纳税人实施的税收减免,是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关税收的总称。”国外有的根据具体征税对象来命名,比如二氧化硫税、废水税、垃圾税、噪声税,等等。

(2)环境税的理论起源和实践

环境税与工业化密切相关,理论基础主要有两个:

一是外部性理论。环境税的思想最早是上世纪二十年代英国现代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在他的外部性理论中提出。核心思想是,市场机制不能调控经济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需要政府干预,从而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达到控制污染量,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二是污染者负担原则。1972年经合组织(OECD)提出污染者必须承担削减污染设施的费用。

2.OECD国家在环境税征收上的主要经验

目前OECD国家的环境税较为成熟和完善,是最早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进行补偿成本形式的实践。

OECD国家中大多数以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作为环境税的征税对象。环境税税率设置与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相挂钩。同时设定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公共部门和农业等行业实施减免税;二是对于与普通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污水、市政污水予以优惠;三是对减少污染物排放一般都给予税收优惠;四是鼓励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税收优惠。

二、我国环境保护税立法

(一)环境保护税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1.重在调控。征收环境保护税,首要目的不是取得财政收入,而是使污染者和破坏生态者承担必要的污染治理与环境损害修复成本,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