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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

时间:2019-09-21 09:0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公益性捐赠允许结转扣除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2月24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次修订,明确了企业捐赠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依法结转三年的规定,对于一次性大额捐赠的企业,带来政策利好,体现了国家积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此次出台的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有两个特点:一是界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范围和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专门配套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指标、信息填报和登记入库流程进行了明确,方便企业理解和享受优惠政策。二是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通过加计扣除比例的提升,突出了政策促进和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力开展研发活动的明确导向,使得减税政策含金量更高、靶向性更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三、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税〔2017〕38号文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初创科技型企业进行了明确界定。

  税法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享受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为加大政策对促进创业投资的激励效应,近年来,该政策不断“扩围”。首先是投资主体“扩围”。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该政策已扩大至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这对扩大创业投资、促进科技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政策在各地的推广实践,很多地方也普遍反映政策还“不够解渴”,主要是因为作为投资对象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门槛较高。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积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此次出台的政策对投资主体和投资对象进一步地进行了“双扩围”,一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将享受70%投资抵扣优惠政策的创投企业的投资对象,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放宽至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二是自2017年7月1日起,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由于这项政策在征管和操作上难度较大,此次先在京津冀、上海、广东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试点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四、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