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有哪些?(190919更新)
时间:2019-09-21 08:0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分为以下三类:
一、按照5%征收率
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68号)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二、按照3%征收率
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长沙代理记账,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 上一篇:建筑服务分包款中材料款可以差额扣除
- 下一篇:对税总3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