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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五)

时间:2019-09-20 06:57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17年汇算清缴关注问题(一)
2017年汇算清缴关注问题(二)
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三)
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四)
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六)
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七)
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八)
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九)

  七、利息支出

  在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时,对于企业在汇缴年度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存在税会差异,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综合判定。

  (一)可全额税前列支的利息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

  (二)需要判定是否可全额税前列支的利息

  1、规定期限未缴足资本发生的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该政策在执行中的核心问题是对利息发生期间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投资者尚未缴足注册资本,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就应按上述政策计算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公司在设立时,投资者缴纳注册资本会有一个具体截止时间(注:《公司法》未对股东缴纳出资款的截止时间做出限制性规定),企业在该截止时间前发生的利息支出,正常计算税前可扣除额。而截止期满,投资者仍未缴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在期满后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才按照上述政策计算不得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一种理解属于偏严口径,第二种理解属于偏宽口径。具体按哪个口径执行,在上述政策中未进一步明确。安全起见,实务中建议大家按一种理解执行。

  2、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向内部员工或其他自然人借款,若借款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但未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其发生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3、非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按照上述规定,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如果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无论超出多少,只要企业能按上述规定提供证明,长沙工商代办,该利息就可全额税前列支。

  4、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