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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在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定位及对境内高净值人士的影响分析

时间:2019-09-19 14:12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后,“资产透明”“富豪全球资产大起底”“高净值士资产裸奔”等标题和字眼充斥各种各样的媒体。风声鹤唳之下,部分高净值士也出现了CRS焦虑症状……

  CRS在中国税收征管程序中如何定位?它对有海外资产的高净值人士的影响体现在什么地方?本文将对此一一分析。

  一、CRS在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定位

  1、中国税收征管程序

  中国税收征管程序的法律依据是《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于中国境内税收长期是以间接税为核心,所占税收比重较大,而个税的比重极小,长沙公司注销,因此过去和现在境内税收征管程序一直以来是以企事业单位为管理重心的征管模式,即“管户”模式,而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体系暂未建立。

  自然人的涉税信息包括主体身份信息、收入类信息,其中收入类信息包括提供劳务、商品交易的销售额等积极收入和股息、红利、利息等各种消极收入信息。该类信息因为受结算方式灵活、自然人流动性强,跨区域收入多,个人联系方式易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自然人的涉税信息十分隐蔽和繁杂,信息不对称现象在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实践中显得更加突出。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对自然人按收入和资产实行分类管理。2016年,以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局为主,集中开展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风险分析,运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进行差别化应对,有效防范和查处逃避税行为。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税务总局、省级税务局集中开展对高收入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分析,将分析结果推送相关税务机关做好应对,不断提高自然人税收征管水平。

  2018年实现征管数据向税务总局集中,建成自然人征管系统,并实现与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到2020年使我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居于国际先进行列。

  2、CRS在境内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定位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规定了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三种税收征管协助形式,但允许缔约方对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作出保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的规定,考虑到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及税收征管实际,我国在《公约》批准书中对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包括邮寄文书)作出了保留。因此,我国税务机关主要是与其他缔约方开展情报交换协助。

  情报交换是当前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的主要形式,指缔约方税务机关之间交换涉税信息或开展税务检查合作,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和境外税务检查。我国国内法中已对如何开展情报交换作了详细规定,在实践中,我国税务机关一直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对外开展情报交换工作,能够按照《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规定执行相关条款。

  中国实施CRS后,将获取境内税收居民在境外的各类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也即从第三方获取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将充分运用该第三方涉税信息对税收居民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识别出不同风险等级,分别向税收居民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进行差别化应对,有效防范和查处逃避税行为。

  因此,CRS在境内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定位就是涉税情报交换,从第三方获取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的财产信息,为境内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提供了线索,CRS本身并不代表必然的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

  二、以税收征管程序的视角评价CRS对境内高净值人士的影响

  1、对境内高净值人士境外金融资产的影响

  长期以来,在境内的税收征管实践中,查处自然人偷逃税的案源通常来自实名举报。在实名举报时,涉税信息一般比CRS交换的金融资产信息要丰富的多,而且形成收入的来龙去脉都有可能是一目了然的,税务机关据此稽查,其效率较高、效果也较明显。反之根据第三方信息而进行的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在过去和当下并不是主流,这是境内专门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制度缺失的现实状况决定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