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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争议案例的认识与分析

时间:2019-09-18 14:5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营改增纳税人,2016年月“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了500万,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开始缩减业务规模,年应税销售额只有200-300万元,能否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不可以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在2018年5月1日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的原判定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该业务为主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含)的;

  2.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或者以该业务为主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

  3.以上两项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含)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只包括涉及标准调整上述原登记标准的第一项和第三项,而按照“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或者以该业务为主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未包括其中。因此该纳税人不能转回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案例二:

  某营改增纳税人,2016年“年应税销售额”未满500万,但因为业务需要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能不能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除超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外,还包括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自行申报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依据本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全部的增值税纳税人,简单地说就是包括营改增纳税人。因此对于2018年5月1日前,纳税人未超原“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自行申报登记一般纳税人的,在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可转回小规模纳税人,不受纳税人经营范围的限制。

  案例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中,规定了一个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过渡期:2018年5月1日——12月31日。对于过渡期间内登记的、“年应税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能不能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不可以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对5月1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在18号公告中看似没有规定,实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请注意是“已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个“已登记”一般纳税人是指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件生效时的纳税人资格状态,该文件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长沙公司注册,“已登记”状态判定应为2018年5月1日。对5月1日前已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同时满足18号公告的两个条件,可以选择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而对于在2018年5月1日——12月31日过渡期间内登记的、“年应税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则不属于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范围,不得转登记。

  案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