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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业务中的税务管理

时间:2019-09-18 11:3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业务税务管理涉及到劳务分包的合法性界定;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的税务管理;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的税务管理;总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对民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管理等四方面的内容,具体分析如下。

  (一)劳务分包的合法性界定

  1、劳务分包的相关涉税法律依据分析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一款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条规定,清包工方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包人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含主材和辅料),只采购全部人工费用;二是分包人只采购筑工程所需的辅料和全部人工费用。

  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二款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基于此款规定,甲供工程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业主或建设方买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然后分包人领用;

  二是总包买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然后分包人领用。

  三是专业分包人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动力,然后劳务分包人领用;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9条(五)项规定:“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为违法分包行为”。同时,建市[2014]118号)第9条(六)项规定:“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基于此规定,专业分包人(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劳务分包人再进行劳务分包是违法行为。

  2、劳务分包的法律界定及其与清包工分包的区别和联系

  (1)劳务分包的法律界定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分析,在税收法律视觉下,劳务分包合同是纯劳务分包的业务合同,即分包人只包人工费用,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实践中的劳务分包合同的分包主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或称为包工头或班组组长;一种是劳务公司。

  (2)劳务分包与清包工分包的区别和联系

  劳务分包与清包工分包的关系是:劳务分包包括在清包工分包范围之内。即清包工合同不一定是劳务分包合同,而劳务分包合同一定是清包工合同。

  3、劳务分包业务的合法性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分析,以下劳务分包业务是合法的:

  一是总包和专业分包人可以就其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或自然人包工头;

  二是劳务分包人不能够再进行分包,否则是违法行为。

  (二)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的税务管理

  总包方或专业分包方直接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的税务管理操作要点如下:

  1、总包或专业分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以下两点:

  (1)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发放办法”条款中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任一种约定:

  一是约定总包或专业分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

  劳务公司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总包或专业分包方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二是约定总包或专业分包人根据与劳务公司每月的劳务结算金额,将劳务款转入劳务公司账户,由劳务公司自行给农民工发放劳务工资。

  具体发方办法如下:

  第一,总包或专业分包人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劳务款后,根据总包或专业分包人审核劳务公司提交的农民工工资表,扣留总包或专业分包人与劳务公司约定的管理费(如果约定有)和税费后的劳务款余额的80%划入劳务公司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