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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技术投资享受税收优惠的实务障碍

时间:2019-09-17 15:07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新法取消了注册公司必须有货币入资的限制,股东可以全部用非货币性资产入资。实务中,非货币资产入资的表现形式又以技术入资最为普遍。

  为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真正落地生根,针对自然人技术入资涉及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然而,优惠政策在实务操作中,频频遇到类似“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导致优惠政策在最后一公里卡壳,优惠的效果大打折扣。

  一、增值税优惠及实务问题

  个人将技术投资到公司,实质上发生了技术转让和投资两项业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希望享受免税优惠,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若纳税人未履行上述认定和备查程序,则无法享受增值税优惠。

  如某省人张某在北京设立一家科技公司,张某将自己的一项专利技术评估500万元(请中介机构出具了评估报告)投资到公司中,履行有关登记手续后完成公司设立。

  张某若要享受增值税优惠,需要履行如下程序:

  首先,张某需要从北京回户籍地某省,到某省科技部门对该技术入资协议进行技术合同认定。技术合同是否能被认定成功完全取决于认定机构是否熟悉此类业务。如果认定机构不熟悉此类业务(经济越不发达地区,对此类业务越陌生),则技术合同是否能被认定,何时能被认定,就成了“谜”一样的事项。如果该认定无法完成,后续的所有税收优惠都无从谈起。

  如果张某顺利完成了技术合同认定,张三是在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免税备案,还是要到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备案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于技术入资行为发生在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因此,张三在完成技术合同认定后还需要到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免税备案。

  然而,在实务中,用技术投资的个人股东,有多少人知道并真正履行了上述技术合同认定和增值税免税备案程序呢?即便知道,又有几人会这么长途跋涉去履行认定手续呢?

  理论上讲,上述程序都可以由中介机构代办,但在有些地方,必须股东亲自到场才给办理!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及实务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长沙工商代办,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如上述张某完成了增值税免税备案程序后,同时履行了个人所得税暂免税备案手续。未来张某转让股权取得时,仍然要按全部增值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不过纳税时间递延至股权转让当时。

  未来张某在纳税时,用于投资的技术成果原值该如何确定呢?

  按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因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按财税[2009]167号,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原值及相关税费)。

  问题是,如果被投资公司没有上市,个人将股权转让后,技术成果原值该如何核定呢?

  政策没有明确。

  三、被投资企业接受技术投资税前扣除的实务问题

  被投资企业取得投资人投入的技术,计入无形资产。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通常会在10年内摊销。被投资公司在各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正常列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