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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此扣除非彼扣除

时间:2019-09-17 05:2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关于农产品的进项扣除,阿莲在以前已经写过几篇文章,无奈影响力太小,并没有起到应该起到的效果。所以在近期,接连几次遇到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搞混淆的朋友,其中不乏税务机关的在职干部。

  一、农产品核定扣除

  (一)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纲领性文件有两个: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二)核定扣除的办法有两种:

  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

  财税〔2012〕38号文所述的“参照法“,实际上就是参照选择投入产出法或者成本法其中的一种。

  1、投入产出法公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2、成本法公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上面两个公式里的扣除率,就是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13%、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11%和现在的10%。

  3、如果执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这里的13%,和上面一样,也是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13%、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11%和现在的10%。

  4、如果执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这里的13%,依旧是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13%、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11%和现在的10%。

  以上的扣除率里从来不是12%。从来不是!

  二、农产品进项加计扣除

  一些朋友认为是12%的原因,就是因为财税【2018】32号文件的一句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这句话说的其实就是农产品的加计扣除政策,就是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8a栏。

  8a栏的来源,就是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的第二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一句简单的“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引出了8a这个一个晦涩难懂、计算复杂的,加计扣除计算过程。

  简直就是“神来之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9号解读稿明确: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以上这个就是8a的计算公式,其中的11%,因为财税【2018】32号第二条,将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所以,也就随之调整为10%。

  这里的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随着财税【2017】32号文件的第三条,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以,随之调整为12%。

  综上所述,2018年5月1日之后,8a=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0%税率抵扣税额÷10%×(12%-10%)

  所以,长沙公司注销,千万不要把加计扣除用到的12%,当成是核定扣除率来使用了!说白了,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扣除率,就是农产品的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