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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进口租赁,重复征税不再

时间:2019-09-16 17:02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5月11日,对飞机租赁进口产业链条上的所有企业来说,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日子。

  当日,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对租赁进口飞机,海关将从6月1日起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也意味着,困扰航空公司、境内外飞机租赁企业多年的飞机进口租赁的重复征税,从此一去不复返了。

  一、飞机租赁:那些税,那些年

  飞机进口租赁有重复征税?你一定以为这是天方夜谭。虽然,此刻的我,在晚上12点的时刻,还在这里辛劳地码字。但请记住,只是夜谈,不是夜谭。还是让我们去回顾租赁进口重复征税那些税,那些年吧。

  1、进口租赁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

  1994年,也是一个不平凡的一年。那年,我刚进入大学;那年,也是中国分税制的第一年;那年,也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正式施行的第一年。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一条很重要的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这可说是海关对租赁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的极为重要的法律依据。

  但遗憾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并没有对何为进口予以定义。读到这里,一定有人要喷我了:进口还需要定义吗?我买个东西,不就是进口吗?只是:我们还真需要一个何为进口的定义,否则,你就会有各种各样的海关和税务问题在纠缠你。

  《进出口关税条例》此时需要隆重登场了。在进出口关税条例中,从境外租赁货物也被定性为一种进口。读到这里,你一定还有疑问,这个不是关税条例吗?最多也只能说从境外租赁货物是是关税上的一种进口,也不能代表说是增值税条例中的进口呀?

  话说,老天,我一直这么理解。可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啊。人家海关从不这么理解。海关官员们可是要引用海关法的哦,这可比什么增值税条例级别要高的。于是,海关法第六十五条又要隆重登场了。该条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你一定又有疑问,这仅是说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啊,长沙工商代办,并没有对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进行设定啊。对不起,你要这么问,那你就是问的太多了。简单粗暴点的结论就是:海关对进口租赁要征收增值税,而且一直征到现在,海关官员们就是按65条来征收的。

  很多没有接触过进口租赁的人士,以为进口租赁是按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租赁来征税的。换言之,在原营业税条例下,应该按5%来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进口增值税。哦,你的三观需要颠覆了哦。

  2、看看税局征税历史吧

  在原《营业税暂行条例》下,租赁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明确指出: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也即是说,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来看,当境外企业将动产租赁给境内企业使用而从中国取得的租金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然而,在1994年——2008年的15年,税务机关是不对进口租赁征收营业税的;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对境外企业将货物租赁到中国境内(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定性为非境内劳务,无需在中国缴纳营业税。原谅我,知道今天我也没读懂,为什么是非境内劳务。

  然而,话风很快变化。2009年1月1日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开始试行,各地税务机关对境外企业取得来自中国的动产租赁收入开始要求征收营业税。然而,鉴于企业就该租金在海关已经缴纳了一次进口环节增值税,此环节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的影响可见一斑。在企业的呼吁下,国家又对2008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并在此前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实行了过渡性的营业税免税政策,对不属于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范围内的租赁则采取征税政策。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对进口租赁向外支付的租金一律征收增值税。而同时,海关就该租金,在进口环节亦征收一次增值税。于是,同一租金,就出现了海关和税局各征收一次增值税的重复征税现象。笔者曾与不少海关官员就此问题进行探讨,海关官员们并不认可重复征税,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征税对象不一。可是,对企业而言,其他交易都没出现这种征税的情况,唯有租赁等少数情况会出现海关征一次,税局征一次的现象,企业负担明显加大,不认为是重复征税才怪。

  二、飞机租赁,你可能需要调整你的交易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