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申报7个常见问题解答(广东国税)_长沙公司注册_营业执照代办_长沙代理记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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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申报7个常见问题解答(广东国税)

时间:2019-09-14 19:3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政策背景

  为简化和优化税制,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局、税务总局从高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并先后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8号)。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转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有效期如何计算?

  答:(1)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条件,转登记后按季纳税的,转登记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纳税申报,次月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如:转登记日为2018年7月10日,所属期2018年7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从2018年8月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2018年8月-9月实现的税款,在2018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2)按季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条件,转登记后继续按季纳税的,转登记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申报,从下一季度起改为简易计税。如,转登记日为2018年7月10日,长沙公司注销,转登记的当季(所属期2018年7月-9月)仍应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从转登记的下一季度(所属期2018年10月-12月)起按简易计税方法进行申报。

  (3)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条件,转登记后继续按月纳税的,则转登记的当月仍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纳税申报,从次月开始改为简易计税。

  (4)按季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条件,转登记后改为按月申报的,转登记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申报,从下一季度的首月改为按月简易计税。此种情况基本不会出现。

  问题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当期申报后,仍有期末留底税额,应该如何处理?

  答: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当期的期末留底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例1】甲公司是按月申报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条件,2018年5月办理登记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6月开始生效。所属期2018年5月销项税额为1万元,取得进项税额为2万元,产生期末留底税额1万元。

  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万元

  取得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万元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万元

  问题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转登记后,已经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简易计税,但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自行计算调整转登记日当期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需要强调的是,这并不要求纳税人更正申报转登记日当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纳税人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和原来的申报结果相比,可能产生多缴税款或少缴税款,均不需要重新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当期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具体抵减金额以正数的形式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的第21行“本期预缴税额”栏次。

  (2)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当期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具体补缴金额以负数的形式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的第21行“本期预缴税额”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