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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一个美丽的误读(2)——焉能曲解《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称的“应纳增值税劳务” 中的

时间:2019-09-13 07:4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以下简称《办法》),有人撰文解释《办法》涉及“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单位和个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和“劳务”等一些基本概念及其内涵,供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参考。对文中的“个人”和“劳务”的解释,笔者实在不敢苟同,因在《一个美丽的误读一一让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何以堪(修订版)》一文中已经对“个人”的概念作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本文专门对“劳务”概念作一番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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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淆两个“劳务”概念问题的出处

文章称:《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也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増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顺便提一下,笔者对税务总局发布的《办法》原文全文搜索“劳务”一词,该词在《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中搜索到了,而在第九条和第十条却未搜索到。不知道文章所称的“《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的依据何在?

二、泾渭分明的两个“劳务”概念

(一)增值税规定的“劳务”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精神,增值税规定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税人购进劳务与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并列的关系。

(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精神,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劳务”,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请注意,其第二项是“修理修配”,第十八项是“加工”劳务。由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支出项目没有将劳务支出作为一个类别分类。但换个角度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从收入角度看,企业提供劳务收入与销售货物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并列关系。

由此可见,增值税规定的“劳务”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是两个明显不同的概念,后者的范围比前者广。后者与前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后者大致相当于前者的“劳务”加“服务”。

三、词不达意的“劳务”概念

将《办法》第十八条的“劳务”概念放在整个《办法》语境中看,也许诚如该文解释,这里的“劳务”概念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笔者大胆猜测,这恰恰符合《办法》制定者的“立法”意图。但是由于疏忽或者是对增值税相关规定不熟悉,误以为增值税规定的“劳务”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劳务”,其内涵与外延是一致的。本欲表达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劳务”概念,却借用了增值税规定的“劳务”概念,其范围不知不觉中缩小了。

四、文过饰非非上策

众所周知,对“应纳增值税劳务” 中的“劳务”,增值税相关规定解释得非常清楚,毫无歧义。如果是由于误解了其含义,在《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劳务”后面漏写了“服务”一词,就硬邦邦将其扩充解释为劳务服务,这是用不怎么漂亮的言词掩饰过失和错误,实不足取。

五、改正错误就是好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