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申报知识问答_长沙公司注册_营业执照代办_长沙代理记账网

咨询电话(微信)
15111163250

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申报知识问答

时间:2019-09-12 18:0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全面实施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通知”规定的“工薪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通知”规定的相关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那么过渡期间,什么样的收入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对这些问题,市税务局给出了回答:

  一、过渡期间,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1.按照过渡期安排,对于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工薪所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等)-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基本减除费用为5000元/月,“通知”规定的“工薪所得”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注:纳税人在过渡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个税新法规定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举例说明:

  中国居民李某2018年10月应发工资12000元,扣除当月基本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支出2000元后,李某10月份实际到手工资10000元,则李某10月份取得的工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本月工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000-2000-5000=5000元。

  (2)本月工资应纳税额=本月工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5000×10%-210=290元。

  2.对于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仍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背景知识:

  专项扣除:是对税法允许扣除的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对个税新法所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附加扣除费用的统称。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税法修改前为3500元/月,修改后为5000元/月。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如税优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

  二、什么时候取得的工薪所得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