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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处理

时间:2019-09-12 17:0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

……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

三、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在线练习

01

对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收取白酒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B、酒类包装物押金,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其他销售物押金,单独记账计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收

C、纳税人销售货物而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都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D、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答案

答案:AD

02

某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黄酒、啤酒等酒品。2018年第二季度发生如下经济业务:2018年5月,销售白酒一批,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1600元,销售啤酒一批,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6月销售黄酒一批,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该酒类产品生产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多少?

答案:

2018年第二季度包装物押金应纳税额:

11600÷(1+16%)=10000(元)

10000×16%=1600(元)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三、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所以,题中2018年5月、6月销售的啤酒和黄酒的包装物押金不能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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