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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八点修改建议

时间:2019-09-10 15:2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专项附件扣除予以细化,明确了扣除标准、扣除主体以及比例、扣除年度等,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内蒙古永勤税务师事务所通过仔细研读相关条款,对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提出几点意见。

  一、修改学前教育的范围为“从出生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议将该条修改为“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从出生至小学入学前教育”。理由:一是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鼓励生育政策,二是出生至满3岁的阶段也是学前教育的重要阶段,三是该阶段父母的花费金额较大。

  二、建议子女教育支出的扣除方法可以灵活选择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可以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也可以经父母约定各自扣除比例。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征求意见稿》中仅规定了两种扣除方式,一是父母各自扣除50%,二是由一方扣除100%。这样规定虽然可以方便征管,但是限定了受教育子女父母在扣除比例中进行分摊的自由度,由此纳税人也就丧失了最为合理、合法的税收安排的权利,不利于体现税法整体的公平性,未能真正体现改善民生的原则。

  三、建议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按取得证书后每年可以扣除3600元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后,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一般取得职业资格继后,每年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发生相关支出。另外以前年度已经取得相关证书的纳税人将无法享受该政策的红利。为了鼓励纳税人不断提高职业技能,从而带动更多的人接受职业后续教育,长沙代理记账,提供国家整体技术实力,建议对词条作出修改。

  四、建议大病医疗支出取消6万元的扣除限额,未扣除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在当年据实扣除。当年扣除不完的部分,可结转以后3个年度内扣除。”看病贵是目前社会的一大难题,因病返贫的现象比比皆是。设置6万元的扣除限额,且以后年度不得扣除不仅不利于人民改善生活,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

  五、建议大病医疗支出可以由家庭成员扣除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本人扣除不完的,也可以由其配偶、父母、子女扣除。”一般发生大病的纳税人,因接受治疗影响工作,收入一般会降低很多甚至无收入,大病医疗支出很多时候都是由家庭成员进行承担,扣除对其本人来说意义并不大,这项政策可能无法让纳税人享受税收利益,有违税收公平。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灵活的选择让家庭成员进行扣除,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保障纳税人正当的税收利益。

  六、建议考虑未纳入医保范围的大病医疗支出可凭医院结算单据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