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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佣金税前扣除难题之解析

时间:2019-09-10 14:5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证券时报》刊发记者查文章:《险企净利缩水之谜:佣金扣除一刀切下的转型困惑》,直指“高速增长的所得税正在成为部分险企难以承受之重”,文章认为,“由于9年前制定的险企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低于当前行业实际支出水平,今年有险企净利润增长承压,目前行业关于整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的呼声日盛。”

  读罢此文,我顿感如哽在喉、不吐不快。因为文章明显采访到多位险企业内人士,对不同险企的痛点抓得很准,可惜未及保险佣金扣除难题的本质,药方仍可优化改进。

  一、由来

  现行保险行业佣金扣除政策出自《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之后的财税[2009]29号文。

  要真正理解29号文,须了解其出台的背景,尤其是此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的若干文件,比如国税发[1999]169号国税函[2002]960号财税[2003]205号等。

  财税[2009]29号文比较分析

涉及内容   2009年之前   2009年的调整   说明  
扣除比例   保险手续费8%
寿险佣金5%
  财险15%
寿险10%
  比例调整,并不再区分手续费、佣金  
计算基数   手续费按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
佣金按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减除退保
  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   算总账使操作更简化  
计算方式   手续费直接在当年扣除
佣金可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符合规定比例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扣除
  除应计入资产资本化的部分,均在当年扣除   表述更概括,但可以资本化的限于计入资产的手续费和佣金  


  规则历史梳理至此,可以用两句话来归纳我国保险行业佣金手续费扣除的政策:

  ——历来不变的是,始终坚持对佣金、手续费作扣除比例限制;

  ——时有改变的是,围绕两方面问题,一是比例高低调整(现行财险15%、寿险10%,原来手续费和佣金分别8%和5%),二是计算方式调整(现行是除能计入资产的作资本化,其他均作费用化支出,而之前960号文有佣金分五年递延的方式,且须注意这里佣金概念不同于《保险法》和险企行规,而是由169号文限定的寿险业务个人代理人。另外,也有其他细节调整)。

  放在这样的政策框架下,假设限制比例扣除作为政策惯例不变,那么,比例高低和计算方式问题必然不可分割,而且,如何认识保险佣金手续费的性质及计算处理方式,属于更为重要的基本问题。

  二、行业

  保险佣金手续费是什么样的存在?明明已执行这么多年,为何现在矛盾这么突出?回答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理解行业现实,从而判断税收政策的改进方向。

  本来,因为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多样性,要投保人结合个人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保险产品,就显得不太具有操作性,或时间上不够经济。于是,在市场专业分工中就催生了保险经纪和代理的细分行业,经纪站在居间角度帮助消费者选择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并促成保险交易,代理则是主要受保险公司委托推广保险产品,最后的效果都是专业中介(经纪代理人)帮助消费者(投保人)和生产者(保险公司)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这其中,居间、委托、咨询的服务价值就体现为《保险法》意义上的佣金,即29号上的佣金、手续费(本文无说明均统用佣金概念)。

  在现实中,保险行业佣金水平分产品类型会有很大的不同。就寿险或健康险而言,长期保险的特点是佣金前高后低,期缴新单首年高的能达到当年保费的100%甚至更多,而跟单佣金则低得多。公开资料显示,这不是中国特色,域外成熟保险市场也是如此。比如,美国长期期缴寿险或健康险的首年手续费在40%-100%,续期手续费在1%-2%的水平,3年后不再提取手续费。再如德国有意外伤害险佣金首年大约在70%,我国香港特区可以达到80%甚至更高。就财险而言,以商业车险为例,手续费高至百分之二、三十,事实上突破30%也不鲜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