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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八大亮点和五处不足

时间:2019-09-10 14:2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条例修改25条,删除19条,新增19条。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三大指导思想:一是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度顺利实施,明确税制基本要素;二是按照既要方便纳税人、又要加强征管的原则,理顺税收征管流程,简便征管措施;三是将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上升为行政法规,完善相关规定。经过深入研究,华税择取其中八大亮点与五处不足,并针对不足之处提出修改建议,与读者一同探讨。

  亮点一:吸引人才——境外人士个税优惠政策延续

  新个税法中修改了中国税收居民的判断标准。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相比于旧的个税法,判断税收居民个人的标准从一年缩短至国际惯例的183天。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外商俗称的“五年豁免”和“坐月子条款”。

  该税收优惠可以总结为:

具体情形   源于境外所得   源于境内所得  
无住所:
①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
②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
  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   境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   七项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纳税   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需纳税   纳税  

  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只要符合上述“五年豁免”或“坐月子条款”,就可以使税收居民的计算重新归零,且该动作可以每五年重复一次。宽免政策的延续,体现了立法部门对于国际人才引进的鼓励。稳定原有的外籍人士的优惠税收政策, 有利于加强我国吸引国际人才的竞争力。

  亮点二:专项附加扣除征管细化,部门协作方便纳税人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方式,即:(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提供信息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办理;(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办理(第三十六条)。其中第一条对广大工薪阶层而言便利不少,免去了自主申报多头跑的麻烦。但是在征管上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留存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备查(第四十一条);并且赋予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的权力;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现纳税人报送信息不实的,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予以纠正,在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再次发现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

  其次,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征求意见稿明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部门协作配合制度,明确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纳税人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核实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第四十四条)。此举切合“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无需纳税人奔波于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为了获得一纸证明而劳心劳力。

  亮点三:扣除范围具体化、确定化并留有兜底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一款对“其他扣除”作出了列举式规定,至此,个税扣除项目较为明晰,结合新个税法,可以总结为:

  1.专项扣除: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

  3.其他扣除:个人缴付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4.兜底: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