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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下非居民个人取得三项所得时的税率如何确认?

时间:2019-09-09 15:27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1、“个人所得税率表一”注2只是规定了按月换算,而对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三类按次取得的所得的税率并没有直接明确,因为“年应税所得额”可以换算成“月应税所得额”,但能换算成“次所得额”吗?该表并没有对“月应税所得额”和“次应税所得额”的税率分别直接进行确认。

  2、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三项所得时“次”的定义,应在《税法》中明确而不是在《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否则就会影响到适用税率,不符合《立法法》第八条对税率的确定应是通过制定法律的规定。

  一、与非居民个人取得三项所得的相关规定

  2018年8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新《个税法》,下同)第二条确定了如下事项:

  第一,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时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二,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税法》第三条明确了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税率。

  《个税法》第六条明确了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明确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注2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新个税法下非居民个人取得三项所得时的税率如何确认?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三项所得时的税率如何确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2011年,下简称旧《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笔者认为前述三项所得关于“次”的定义是符合人们的交易习惯的,定性是准确的。

  新《个税法》第三条明确了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税率,但对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的税率没有直接进行明确,这和老《个税法》在第三条中将这三项所得的税率直接明确是不同的规范模式。

  而新《个税法》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注2只是规定了按月换算,笔者理解这只能是对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税率进行了确认,因为工资薪金是按月发放并计算个税的。而对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三类按次取得的所得的税率并没有因此而直接明确,因为“年应税所得额”可以换算成“月应税所得额”,但在没有对“次”进行明确定义的前提下,实在没法也不可能换算成“次所得额”,该表注2只是规定了非居民个人“月应税所得额”的税率,而没有对按“次所得额”适用税率进行单独直接的规定,似乎忽略了这一问题。

  那么问题来了,新个税法下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时并不是按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来计算个税,那么税率如何确认?特别是非居民个人在同一个月从多处、多次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时的税率如何确认?

  笔者将此问题和个人观点提出后,征求了部分圏中专业人士的意见。目前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是认为非居民个人取得的三项所得是按“次”计算的,在新《个税法》中并没有直接明确“次所得额”对应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