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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的若干争论问——对梁慧星教授若干意见的几点回应

时间:2020-06-28 19:0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梁慧星教授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针对本人所提出的诸多批评意见,与事实不符,有必要澄清。就相应学术观点,做如下回应:其一,人格权独立成编与乌克兰民法典无任何关系,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首创,符合党中央部署民法典编纂的本意,有助于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其二,对自然人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的保护,意味着国家也不能非法侵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这也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自卫行为的法理依据之所在,但与人格权独立成编本身并无关联;其三,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不会导致法律适用中出现所谓的“双重适用”问题,法官援引民事法律规范的多重性符合民法典体系化要求,与不完全法条的立法形式紧密相关,符合司法实务的实际情况;其四,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也不会贬损、肢解侵权责任法。此外,笔者作为较早主张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学者,从未主张过要对国有财产予以特别保护。

  【关键词】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合法自卫;侵权责任法;双重适用;平等保护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正式颁布。制订一部新中国的民法典是佟柔、王家福、谢怀栻、江平等代民法学家的梦想。记得先师佟柔教授临终前,在病床上对我反复叮嘱,一定要努力奋斗,争取早日颁布中国自己的民法典。现在,我们有了自己的民法典,终于可以告慰他老人家和其他先辈们的在天之灵。

  自2015年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以来,围绕着民法典编纂中的一些问题,我一直敬重的梁慧星教授发表了不少针对本人的严厉批评,相关批评与事实不符。5年来,为了不影响、不妨碍民法典编纂大局,对于梁慧星教授的批评,我始终保持沉默,不置一词。现在,我国《民法典》已经颁布,不少人曾提醒我,保持沉默就意味着我默认那些并不真实的指责,因此,我觉得有必要就这些批评加以说明、解释,以澄清事实。

  一、关于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相关问题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定于2015年9月14日-9月16日召集有关专家开会讨论民法总则的制定。在会议即将召开前,我突然接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渠涛教授的来电,他受梁慧星教授委托,邀请我参加在杭州举办的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第十四届会议,时间是2015年9月12日-9月13日。说实话,接到渠教授转达的梁慧星教授的邀请,我还是比较惊讶的。因为,此前梁老师担任会长的中日民商法研究会,从未邀请我参加过会议。渠涛教授在电话中说,梁老师特别希望我来参加会议,请我在会上讲一讲我对人格权法的想法。我觉得,既然梁老师如此盛情邀请,我自然不能辜负他的美意。故此,取消其他日程,专门赶到杭州参会。会上,梁慧星教授请我讲一讲人格权的个问题。我专门谈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意义等几个问题。会后,我们共进晚餐,梁慧星教授对我专程参会表示感谢。

  参会的第二天,我就赶回北京,准备参加次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办的民法典编纂会议。这次会议邀请了20多位民法学教授,梁慧星教授也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开始后,会议主持人、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的贾东明同志说,先请梁慧星和王利明两位民法学界的带头人发言。我作开场白后,接着是梁慧星教授发言,他上来就开始批评我说:“王利明主张制订民法典的人格权编,这究竟是什么意图?王利明说,制订人格权编可以保障人权,这完全是要迎合西方敌对势力攻击我国人权状况的做法……”,梁慧星教授这一言辞激烈的开场白,一下子就把原本非常融洽的会议气氛变得高度紧张。

  接着,梁慧星教授就对我的观点进行批评和指责,发言时,他情绪非常激动。我本人在场听着梁教授直接针对我本人的激烈批评,始终未发一言,也没有做任何回应。主持人看到出现这种完全偏离会议主旨的发言后,便将话题岔开。于是,大家开始讨论民法总则。会议中场休息期间,与会的一些同志对我说,你当时没有和梁老师直接发生争吵,很不容易,做得很好,否则,这个会议就开不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