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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巨额税款是否处刑罚辨析

时间:2019-09-09 09:3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处置风险能力的增强,查处和打击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越来越大,被处罚的金额也出现了“天价”的惊人数额,千万级甚至亿级都呈现在国民面前。对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是否必然受到刑事责任的处罚,有一些异议。

  一般情况下,为维护税收秩序,各国都会对逃避缴纳税款(以下称偷逃税)达到一定程度的采取打击性处罚,追究逃税罪,判处不同的刑罚。但是,我国刑法经过多次修改之后,现行刑法对偷逃税的罪刑进行了特殊的例外规定,存在不予追究刑责的情形。本文主要讨论这样的情形的应对处理。

  一、《刑法》与《追诉规定》的基本规定

  1.刑法规定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原文条款见图)第四款明确规定,纳税人存在采取规定的手段、实施规定的行为偷逃税款达到规定情形的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就明确了对于存在并符合规定条件情形的,可以在清税和接受处罚基础上免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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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追诉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简称“追诉规定”)第五十七条(原文条款见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追诉。这就明确了给予追究刑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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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适用对象

  无容置疑,纳税人属于适用范围,但扣缴义务人不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已经扣留了税款,没有向税务机关解缴或者少解缴税款的行为,相当于是克扣了税款,一般认为在性质上与偷逃税还有所不同,因此,不给予免于刑罚的规定。

  二、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款项的,应追究刑责

  “花钱消灾”是流传下来的古训,虽然不完全适用,但也是比较实用。这里主要看清三个问题。

  (一)时限节点如何区别?

  只有在税务机关处理环节缴纳并接受处罚的才符合条件。如果在税务机关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和接受处罚的,则不予免责。因此,对于偷逃税达到刑责的条件下,要免于追究刑责的首要条件是需要按税务机关通知要求补缴,并缴清税款、滞纳金,并接受处罚才符合前置条件。对于扣缴义务人逃避解缴税款在五万元以上的,不适用该免刑责条款。

  (二)偷逃税款是否有上限?

  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对于偷逃的数额没有上限的限定,但必需要在期限内缴清。因此,有人认为对于偷逃巨额税款的人处罚相对于其他经济职务犯罪的处罚要轻,但既然已经法定,自然需要遵守。

  (三)缴纳中是否包括罚款?

  有一种观点认为条文中没有说到罚款,就得出罚款可以不受限制、没有缴清也能适用的结论,这显然是不对的。刑法对罚款处理的表述是“已受行政处罚”;《追诉规定》第五十七条也明确,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追诉。从一般理解,“已受处罚”应是对处罚履行完毕,“不接受处罚”应是没有对处罚履行完毕。

  三、刑罚累犯的不免刑责

  纳税人偷逃税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处之后,虽然已经满足了按照期限缴清款项等其他可以免刑责的条件,但需对其过往追溯是否存在刑事处罚记录。在追溯期五年内,只要曾经受到过一次偷逃税款刑事处罚的,本次属于第二次再犯的,长沙工商税务,就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免除。因此,对于刑事处罚上属于初犯的,经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处理之后能够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纳税义务,自觉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再犯的,不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