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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减免税权,须知道的事情

时间:2020-06-04 09:0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纳税人有依法享受减免税的权利,也有放弃享受减免税的权利。纳税人如何依据企业自身经营情况,选择享受或放弃减免税权?本期税喵将结合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及总局对相关问题的解答与您分享放弃增值税减免税权,你必须知道事情

  01、未享受免税等同于放弃免税?

  案例:某营利性医院自2019年1月份开业以来,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由于财务人员不知道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因此一直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直至2020年5月份该医院才知晓其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问:该医院之前未依法享受免税政策,等同于放弃免税优惠?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可否再享受免税政策?如放弃免(减)税权,应在何时提出书面声明?

  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

  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喵分析:9号公告明确了以下关于放弃减免税权的事项:

  一是一般纳税人可在减免税期限内选择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长沙公司注册,这就意味纳税人未享受减免税不等同于放弃减免税权。案例中的营利性医院,如果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其知晓减免税政策后依法享受。

  二是一般纳税人应按完整纳税申报期限选择实际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案例中的营利性医院属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从2020年的5月份开始享受免税政策,而不可以选择从月份的中间开始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属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该选择从季度的首月开始享受减免税政策。

  三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要求放弃减免税权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前,营改增纳税人要求放弃减免税权,并没有国家层面的文件明确要求纳税人应提交声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实际工作中,多数税务机关均要求所有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应提交声明,并履行备案手续。

  四是纳税人只有在已享受减免税后,要求放弃免(减)税权的,才涉及提交声明。因此,符合减免税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享受的,并不视同纳税人放弃减免税权。较财税[2007]210号文件,9号公告明确了提交声明的时间,使得政策更加有利于纳税人。

  注:财税[2007]210号: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是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注意之前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思考:9号公告并未提及一般纳税人放弃减免税权,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享受的问题。一般纳税人如放弃减免税权,再申请享受是否受36个月限制呢?

  税喵分析:应受36个月限制。因为此项规定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放弃减免税权的的基本规定,9号公告只是明确了如何选择减免税起始时间以及放弃减免税权应提交书面申明等项规定,并没有取消36个月不得再享受的规定。

  再思考:9号公告明确的相关事宜。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应比照执行?

  总局声音:

  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吴晓强在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及优化服务措施解读中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逐笔选择是否适用减免增值税政策,给小规模纳税人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以灵活应对市场需要。

  税喵提醒:

  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提交放弃减免税权书面声明,不受36个月限制,逐笔选择是否适用减免增值税政策。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总局解答分享: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