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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发布2020年4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时间:2020-05-28 14:4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1.纳税人不知道自己的房产原值,应如何确认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没有房产原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2.纳税人由于遭受自然灾害产生财产损失,是否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上述所称的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或超过总资产20%(含);

  ……”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困难减免税申请。

  3.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10月和11月无检测数据,是否可以沿用12月的检测数据,计算季度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规定:“三、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

  (二)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实施的监测项目、方法、时限和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包括应税水污染物种类、浓度值和污水流量;应税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值、排放速率和烟气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浓度限值等信息。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有关污染物监测浓度值低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检出限的,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视同该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计量主管部门发现委托监测数据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同一纳税期内的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因此,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10月和11月无检测数据,可以沿用12月的检测数据,计算季度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如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4.纯电动的出租车(5座)是否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规定:“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因此,纯电动的出租车(5座)属于纯电动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5.叉车是否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答:叉车不属于道路车辆。鉴于其外型和结构的特殊性,不适于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因此,叉车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6.纳税人占用有林地,是否可以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