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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发布递延纳税问题解答

时间:2020-05-27 12:0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问题一:什么是递延纳税

  答: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决策部署,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2017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一般称为递延纳税(以下简称“递延纳税”)。为落实该项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

  2018年9月,为了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长沙代理记账,四部委发布财税〔2018〕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将递延纳税政策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对此税务总局相应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新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并同时废止了旧文件。

  问题二:递延纳税政策适用于什么对象?

  答:递延纳税政策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

  利润分配企业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为境外投资者办理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相关手续。

  问题三: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答: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直接投资,即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具体包括: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需注意的是,上述权益性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战略投资除外)。

  “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情形。

  2.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且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3.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但境外投资者按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1〕23号)第十四条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其在境内的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在相关人民币利润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当日内,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上述“不得中间周转”的条件。

  4.境外投资者自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需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即被投资企业在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的经营活动,或者从事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的经营活动。

  问题四: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

  1.境外投资者在向利润分配企业提出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应按规定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2.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追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问题五: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递延纳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哪些税务事项?

  答:根据102号文第三条和53号公告第五条,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递延纳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税务事项包括:

  1.接受境外投资者填报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