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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监发[2020]49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5-13 09:42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0]49号        2020-04-27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支持和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的准入服务,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坚持依法规范行政,营造公平透明的准入环境

  (一)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产业部门依法制定的产业规划未作出明确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登记机关不得擅自推论、延伸、扩大和增加对相关条文的解释,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不得擅自设置或变相增加审批、备案环节事项。不得擅自增设条件、标准,提高准入门槛。

  (二)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公布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事项的具体办理条件和标准,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登记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合法性,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即时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三)市场主体及其登记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虚假承诺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及其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做出相应的信用承诺。对于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未履行承诺行为,应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对于拒不更正或者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支持企业创新创业

  (四)申请人采取自主承诺申报办理住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建筑物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报住所基本信息,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登记机关依申请人承诺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有条件的区可通过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住所使用证明申报材料无纸化。

  (五)落实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北京市政府关于住所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准确理解、依法执行住所登记政策,不得在登记注册环节增设审查条件。在法律、法规未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允许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需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申请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分支机构住所证明。

  (六)支持住所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登记。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支持不属于住宅(别墅、公寓)等居住规划的建筑物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注册。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等对房屋安全使用有明确要求的,应依法取得相应使用许可或备案。

  (七)支持各区政府、中关村园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区域范围内的集群登记地址规范服务、加强管理。对于经其确认并向社会公开的集群登记地址,可作为市场主体住所办理登记注册。使用集群登记地址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住所栏记载内容最后标注“(集群注册)”字样。

  (八)我市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市场主体登记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检查中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又确认其未公示实际经营场所的,应将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依法查处。

  三、进一步压缩企业办事时间,提升企业办事体验

  (九)推行市场主体开办“一次办”。企业开办时一并申请领用发票或有用工需求的,网上办理通过“e窗通”服务平台企业开办专区、现场办理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或服务站点设置的综合窗口,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反馈办理结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一次性发放营业执照、公章或票据。市场主体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等其他登记业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