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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监信用[2020]191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加强信用监管的实施

时间:2020-05-06 12:3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加强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市监信用[2020]191号     2020-04-26

市药品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公司注销,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现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加强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加强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精神,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参与签署的44个合作备忘录工作要求,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现就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委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确、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依托上海市“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实现市场主体一处失信、政府多点响应、失信主体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加大发挥信用监管的惩戒和威慑作用,积极营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二、加强联合惩戒事项目录管理

  (一)全面整合联合惩戒事项。在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为主要惩戒事项的基础上,整合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等重点监管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制定职责清晰、标准规范、格式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惩戒事项目录,明确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类别、惩戒提请单位、惩戒实施单位、法律法规依据、惩戒期限等内容。

  (二)动态更新惩戒事项目录。由市药品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以下简称“相关单位”)结合备忘录新增、适用法条修订、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维护。

  (三)公开联合惩戒事项目录。市场监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事项目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上海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向社会公开,与市场主体、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共享,

  提高联合惩戒工作的透明度,提升信用监管的公信力。

  三、严格联合惩戒名单认定规则

  (四)强化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失信情形和列入程序,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明确重点监管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及措施。聚焦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重点监管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建立相对统一的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列入程序、惩戒措施、公示方式等,按照不同类型、不同程度以及不同细分行业的失信行为,探索试点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监管制度。

  四、优化联合惩戒工作模式

  (六)畅通联合惩戒名单归集渠道。按照上海市“互联网+监管”数据“三清单”(数据需求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及数据资源目录的要求,加快推进相关业务系统与上海市“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对接,规范数据标准,完善信息交换和更新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惩戒名单归集到上海市“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

  (七)规范联合惩戒网上流程。在联合惩戒名单共享互认基础上,由惩戒名单认定部门提请惩戒,由实施部门采取措施、反馈结果,形成提请、响应、反馈、共享的网上流程。对于尚未实现系统对接的相关单位,直接应用上海市“互联网+监管”系统批量上传、全量下载、信息核查等功能,开展联合惩戒。

  五、加强风险预警名单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