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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座谈会反映的14个问题的答复意见(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时间:2019-09-08 12:4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货物和劳务税类

  (一)关于深化营改增、扩大减税规模的问题。建议进一步降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降低企业税负。

  答复意见: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省局无此权限,我们将会把该项意见整理后及时向总局反馈及建议,以期解决。

  (二)关于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有关问题。一是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问题中收购对象和金额问题。建议对实行核定扣除政策的生产性企业,比照流通企业的规定执行。二是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问题中收购品种问题。建议对储存在陇西的外地品种,按照甘肃省范围内购进的中药材对待,在政策上允许开具收购发票。

  答复意见:为助力定西中药材行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已出台政策,对陇西中药材企业采用核定扣除法,对企业收购的农副产品无论从何地收购,一律允许抵扣。

  (三)关于生产企业实行单耗比例的备案事宜和核算事宜问题。建议对此类问题予以关注,比如,总体上核定一个上限比例,在比例之内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报备具体品种单耗比例。

  答复意见: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所涉及的核定方法、备案事宜等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文确定的,我省税务机关只能按照规定的方式方法执行。如果核定的单耗比例、损耗率等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差较大,企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重新核定。

  (四)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抵扣的问题。该企业自2018年7月起开始将进项税额计入留抵。希望税务机关的后续可出台此类退还的优惠政策,使企业的期末留抵增值税税额可一次性处理。

  答复意见:留抵税额主要由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商议后对全国各省进行确定,省局无此权限,我们将会把该项意见整理后及时向总局反馈及建议,以期解决。

  (五)关于改变预缴方式、降低预缴成本的问题。目前税收政策是在工程所在地预缴税款,建议改为异地项目在注册地税务机关统一预缴,降低企业在异地预缴成本、方便企业办税。

  答复意见:预缴税款的方式由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定,省局无此权限,我们将会把该项意见整理后及时向总局反馈及建议,以期解决。

  二、个人所得税类

  (六)关于加快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出台的问题。

  答复意见:2018年11月4日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结束征求意见,目前正在等待正式颁布,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将密切关注政策制定动态,待政策正式发布后,加大宣传辅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七)关于个税申报过程中个人提供的扣除凭证问题。建议由纳税人(自然人)自行识别,报送扣除,后续由相关部门进行确认核实,税务部门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后续管理。

  答复意见: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建设的整体思路是本着简化手续、便于操作的原则来设计的。即,一是申报就能扣除。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申报时尽量减少资料报送、简化办税流程,相关资料和凭证尽量不用报送到税务机关。二是预缴就能享受。个人还可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这样大家在每个月的预缴环节就可以享受到改革红利了。三是未扣可以退税。如果大家没有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告诉单位,预扣预缴环节没有享受到或者没有享受到位的,大家也不用着急,可以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申请退税,我们将为大家提供快速、便捷、安全的退税服务。四是多方信息共享。在这次个税改革中,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

  另外,有关专项附加扣除凭证问题,待《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出台后,我们将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和答复工作。

  (八)对于高层次人才在社保和医疗保障,住房补贴等个税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政策措施问题。从鼓励企业持续发展,引进和留住人才等方面考虑,建议税务部门在对于高层次人才在社保和医疗保障,住房补贴等个税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