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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销售额对优惠政策的特殊影响——增值税32项差额征税项目简表

时间:2020-04-27 09:27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是营改增后一新的重要规定。不仅仅影响应税行为的税负高低,而且与之相关的几项特殊规定,还对纳税人总体税负高低以及能否享受免税等有着很大影响。本文特就现行32+1项差额征税(费)及其相关特殊规定予以解析。

  【案例1】一般纳税人闻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2月份提供境内旅游服务,取得旅游服务收入106万元。向其他接待单位支付游客相关的费用如下:

  支付住宿费15.90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5万元、税额0.90万元);

  支付餐饮费22.18万元已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支付门票费10.60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万元、税额0.60万元);

  支付交通费19.1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航空电子行程单、铁路车票,且有价款2万元的航空电子行程单、铁路车票已给了游客而无法收回;

  支付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1.06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万元、税额0.06万元)。

  另,当月取得其他(水、电、日常费用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0.24万元。

  一、闻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选择差额纳税的方式缴纳增值税。该公司财务人员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情况:

  1.当月销项税额2.10万元:

  (106-15.90-22.18-10.60-19.16-1.06)÷(1+6%)×6%=2.10

  (提示:提供旅游服务的纳税人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允许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2.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80万元:

  0.90+0.60+0.06+0.24=1.80

  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0.30万元:

  2.10-1.80=0.30

  二、闻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这样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正确吗?

  回答是肯定的:不正确!

  该公司支付的住宿费、门票费等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看似可顺理成章的用以抵扣销项税额。

  但是,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扣除凭证,在差额征税时作了扣除价款的凭证,就不能再作为增值税扣除凭证使用,相应的增值税额不得用以抵扣销项税额。

  因此,该公司当月只有取得的其他(水、电、日常费用等)进项税额0.24万元可以用以抵扣销项税额。

  综上,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应为1.86万元:

  2.10-0.24=1.86

  三、当然,闻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也可以选择采用全额计算销售额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为4.20万元:

  106÷(1+6%)×6%-1.80=4.20

  【案例2】A省芙蓉市闻涛创意装饰有限公司系按季度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份(该季度其他月份无收入),在本市取得已完工装饰工程价款20万;在B省玉兰市取得已完工装饰工程价款50万元,向分包方支付分包工程款46万元。

  另,该公司2019年度销售额情况:4季度120万元,已缴增值税3.6万元;3季度150万元,已缴增值税4.5万元;2季度180万元,已缴增值税5.4万元;1季度40万元,已缴增值税1.2万元。

  问题一,该公司2020年1季度预缴、应缴增值税的情况

  一、2020年1季度相关销售额计算

  1.在玉兰市取得未扣除之前(差额之前)的销售额48.54万元:

  50÷(1+3%)=48.54

  2.在玉兰市取得扣除之后(差额之后)的销售额3.88万元:

  (50-46)÷(1+3%)=3.88

  3.该公司1季度取得未扣除之前(差额之前)的销售额合计67.96万元:

  (20+50)÷(1+3%)=67.96

  4.该公司1季度取得扣除之后(差额之后)的销售额合计23.30万元:

  (20+50-46)÷(1+3%)=23.30

  二、2020年1季度预缴增值税情况

  该公司在玉兰市提供的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又,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闻涛创意装饰有限公司2020年1季度在玉兰市取得扣除之后(差额之后)的销售额3.88万元,在预缴地(玉兰市)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因此本季度无需预缴增值税。

  三、2020年1季度应缴纳增值税情况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