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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一不小心"开票超过500万,还能继续适用3%征收率吗?

时间:2020-04-16 09:0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实务中的一个咨询案例: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在陕西西安,2019年6月成立以来,基本上未发生任何业务,所以一直都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申报,但在2020年2月份,公司签订了一单销售货物合同,收到第一笔开票收入580万元(不含税)。请问:

  一、我公司是否应该转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8]33号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再区分行业,统一标准为500万元以下,也就是说,如果超过500万元,便不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根据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综上所述,因为贵公司2019年6月成立至2020年2月份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实际经营期为9个月,开票收入580万元,符合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应转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所以,贵公司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我公司应该在何时转为一般纳税人?如何办理?如果不办理会怎样?

  根据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根据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综上所述,税务总局令第43号对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该在何时办理以及如何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做了规定。它给的时间要求是: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到底是2月份还是1季度呢?要看贵公司选择的是按月报税,还是按季度报税。

  如果贵公司选择的是按月报税,就应该在2月所属申报期结束后的15内去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贵公司选择的是按季度报税,就在1季度所属的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去办理相关的手续。

  另外如果贵公司不办理。税务机关会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三、2月份“一不小心”就超过了500万,2月份应该如何计税?还能继续适用3%征收率吗?

  根据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